2025/03/21 19:22:38 查看106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劳动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实生活中,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既然“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认为既然“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对一个条文的理解不能机械的从字面上去分析,要从立法旨意出发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理解。该条款旨在解决劳动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问题。
其一:稳定劳动关系,通过“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的拟制,避免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陷入真空状态,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延续性(如工资、社保、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其二:平衡双方权益,赋予任意一方终止权,防止劳动关系无限期僵化,同时要求终止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经济补偿),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终止权。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认为: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以下六个典型案例,供参考: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再15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为: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原条件,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以原条件继续履行”是指上述问题参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2、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11民终183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为:因道县某公司与何某已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道县某公司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合理期间内通知何某,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虽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并不能免除道县某公司主动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道县某公司自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何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何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
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2民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是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某公司在2022年3月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未与刘某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刘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该条规定并非赋予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任意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核算认定某研究院应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600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民申3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为: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规定,某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再与王某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其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王某珍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已经有明确说明: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款,必须掌握五个核心问题:一是本款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尚不具备法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可以适用该条文的情形,不能因此认定用人单位具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且用人单位依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合上述法律分析及参考案例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条规定并非赋予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具备法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颜忠军律师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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