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3 17:04:53 查看29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律师分析:妥善保管租赁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的义务源自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财产在承租人手中,才产生了保管的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义务。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惠阳大亚湾邱文峰律师赞同此观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03民初6XX号
原告:林某,男,汉族,1957年7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徐某,男,汉族,1998年6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庆阳市。
原告林某诉被告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1、被告徐某即向原告支付房租4500元、物业费878.50元、煤气费977元、玻璃更换费900元,合计7255.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债务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座落在惠州市惠阳区,租赁期为两年,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1400元,租金以微信方式支付。2、双方议定首付期一个月,另附2800元押金,以后按每月结算一次,提前2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收据于乙方)。第五条约定:1、租赁期满后,乙方迁某、清点、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2、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清洁、治安、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九条约定:1、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费手续,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00元整…。第十条约定:乙方需在每月18日前预付下个月房屋租金,及时缴清当月水、电、气、管理费…。虽合同首部书写的承租方(乙方)为刘某、徐某,但合同尾部落款处仅有被告的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2800元。后因疫情影响,原告同意被告将押金冲抵一个月房租,押金降为1400元。
合同于2022年12月19日到期后,被告继续承租,但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被告仅于2023年3月3日支付租金2600元、2023年4月28日支付租金1300元合计3900元后,以没有上班没有收入支付房租为由未再支付租金,原告于2023年6月底与被告通话时,被告没有接听,原告遂持房地产权证让开锁师傅开门,发现被告已搬离,房屋玻璃被损坏两块,另外,原告发现被告欠缴物业费、水费以及公共水电分摊费878.50元、燃气费及违约金977元后,将上述欠费缴交清楚。原告让惠州某璃店更换被损坏的两块玻璃,支付了900元。为保障权利,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提出前述诉求,并在事实理由中要求被告支付的押金1400元冲抵违约金。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鹏德名苑收款凭证、弘运玻璃店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收据、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然首部书写的承租方(乙方)为刘某、徐某,但合同尾部落款处仅有被告的签名捺印,因此,合同的签订人为原、被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至2022年12月19日,租赁到期后,被告未续签租赁合同,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构成违约。被告在解除租赁关系时,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构成违约,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要求被告支付的押金1400元冲抵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2023年1月至6月的租金合计8400元(月租金1400元×6个月),被告已支付3900元,被告应继续支付给原告4500元。原告代为支付的被告欠缴的物业费、水费以及公共水电分摊费878.50元、燃气费及违约金977元,属于租赁期间的费用,依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负担。租赁期间,被告应负租赁房屋物件的保管维护义务,被告损坏玻璃两块,原告更换玻璃的费用900元,应由被告负担。关于被告以上应负担费用,原告诉请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与被告欠付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欠付租金4500元、物业费、水费以及公共水电分摊费878.50元、燃气费及违约金977元、玻璃更换费900元,合计7255.50元,并支付此款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某负担,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钟 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某莹
书 记 员 张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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