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4 11:34:39 查看4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徐盼)在酒店房间内与好友电话畅聊时,天花板却突然掉落东西将其砸伤,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6月16日,王某在入住的某酒店房间内打电话时,被天花板掉落的东西砸在下半身和脚上。随后,某酒店服务员将王某送至湘阴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初步检查,王某可能存在多处软组织挫伤或骨折的情况。6月17日,王某自行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25日王某出院,共用去医疗费3538.15元。
9月27日王某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在此期间,双方对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将某酒店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酒店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称脱落的石灰膏涂层质量轻、掉落高度低、伤害程度小,此次受伤与王某的既往病史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医疗费用支出不应该全部归因于6月16日产生的外伤,并申请重新鉴定。
湘阴法院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两次鉴定结果一致,王某右膝、踝关节损伤、多处挫伤与其在酒店所受的外伤有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全部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场所,保障场所内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酒店未对酒店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未能及时排查出潜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而王某作为消费者也不可能预见到天花板掉落这一突发状况,其对该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酒店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亦出庭就某酒店的异议作出合理说明,某酒店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该鉴定意见应当被采纳,被告某酒店应当按鉴定结论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319.43元。判决后,该酒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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