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5 15:53:30 查看8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本篇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电力咨询公司与当地农业局发生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来举例。当私企与机关单位产生合同纠纷时“机关法人不得以财政审批程序”对抗合同义务。
当事人
原告:某电力咨询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开庭
被告:沈阳市某区农业局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被告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委托原告开展第三方查访评估。原告完成全部查访工作并提交报告后,双方补签《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119万元。被告以“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和“服务内容未达预期”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24年8月提起诉讼。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19万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
1、合同未经公开招标采购程序,违反《政府采购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原告查访报告存在数据失实、样本量不足等问题,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3、服务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付款条件未成就。
案件争议焦点
1、机关法人未经采购程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被告主张服务存在瑕疵,是否需提供充分证据?
3、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可否作为拒付合同款项的依据?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需支付服务费119万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合同效力的平等保护原则: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民法典》第502条)。被告已实际接受原告服务并补签合同,视为对采购程序瑕疵的追认;
瑕疵履行的举证规则:被告主张服务质量问题,但未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原始查访数据比对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民诉法解释》第90条);
财政审批的对外效力限制: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财务流程对抗合同相对方,付款义务不因未申请财政预算而免除。
案件总结
针对机关法人“程序违法”主张,重点举证合同实际履行事实(如会议纪要、资金使用说明等)。通过微信沟通记录、阶段性报告签收单等,构建完整履约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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