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2025/03/25 15:53:30 查看8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本篇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电力咨询公司与当地农业局发生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来举例。当私企与机关单位产生合同纠纷时机关法人不得以财政审批程序对抗合同义务

 

当事人

原告‌:某电力咨询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开庭

 

被告‌:沈阳市某区农业局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被告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委托原告开展第三方查访评估。原告完成全部查访工作并提交报告后,双方补签《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119万元。被告以“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服务内容未达预期”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24年8月提起诉讼‌。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19万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

1、合同未经公开招标采购程序,违反《政府采购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原告查访报告存在数据失实、样本量不足等问题,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3、服务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付款条件未成就‌。

 

案件争议焦点

1、机关法人未经采购程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被告主张服务存在瑕疵,是否需提供充分证据?

3、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可否作为拒付合同款项的依据?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需支付服务费119万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观点

合同效力的平等保护原则: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民法典》第502条)‌。被告已实际接受原告服务并补签合同,视为对采购程序瑕疵的追认‌;

瑕疵履行的举证规则:‌被告主张服务质量问题,但未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原始查访数据比对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民诉法解释》第90条);

财政审批的对外效力限制:‌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财务流程对抗合同相对方,付款义务不因未申请财政预算而免除‌。

 

案件总结

针对机关法人“程序违法”主张,重点举证合同实际履行事实(如会议纪要、资金使用说明等)‌通过微信沟通记录、阶段性报告签收单等,构建完整履约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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