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5 18:15:27 查看3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农产品批发公司与某连锁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讲解“口头协议效力认定”与“微信记录的证明力”。
当事人
原告:某农产品批发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某连锁超市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被告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合作意向,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80万元的时令水果,被告预付30%货款,余款在收货后15日内结清。原告按约发货并开具收据,但被告收货后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绝支付尾款56万元。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24年3月提起诉讼。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万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
1、原告交付的水果腐烂率超20%,违反口头约定的“完好率≥95%”标准;
2、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微信记录未明确质量验收标准,交易关系不成立;
3、要求原告赔偿超市客户索赔损失12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1、仅凭微信沟通记录能否认定合同成立?
2、被告主张货物不合格,是否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3、超市客户索赔与水果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货款请求,被告需支付56万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1、电子证据的合同效力: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记载货物种类、价格、付款方式等要素,符合《民法典》第469条“数据电文”形式要求,合同关系成立。
2、瑕疵履行的举证规则:被告未在收货时提出书面异议,且提供的腐烂水果照片无拍摄时间、地点水印,无法证明系原告发货批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
3、损失赔偿的因果关系断裂:被告主张的客户索赔仅提供单方声明,未提交退货凭证、赔偿协议等佐证,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民诉法解释》第90条)。
案件总结
1、即使采用微信缔约,也应通过文字明确质量要求、验收期限(如“需在收货后48小时内提出质量问题”);
2、发货单需载明批次编号,要求对方签收时备注“无肉眼可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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