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2025/03/25 18:15:27 查看3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农产品批发公司与某连锁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讲解口头协议效力认定微信记录的证明力”。

 

当事人

原告‌:某农产品批发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某连锁超市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被告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合作意向,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80万元的时令水果,被告预付30%货款,余款在收货后15日内结清。原告按约发货并开具收据,但被告收货后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绝支付尾款56万元。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24年3月提起诉讼‌。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万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

1、原告交付的水果腐烂率超20%,违反口头约定的“完好率≥95%”标准;

2、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微信记录未明确质量验收标准,交易关系不成立;

3、要求原告赔偿超市客户索赔损失12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1、仅凭微信沟通记录能否认定合同成立?

2、被告主张货物不合格,是否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3、超市客户索赔与水果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货款请求‌,被告需支付56万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观点

1、电子证据的合同效力‌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记载货物种类、价格、付款方式等要素,符合《民法典》第469条“数据电文”形式要求,合同关系成立‌。

 

2、瑕疵履行的举证规则‌被告未在收货时提出书面异议,且提供的腐烂水果照片无拍摄时间、地点水印,无法证明系原告发货批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

 

3、损失赔偿的因果关系断裂‌被告主张的客户索赔仅提供单方声明,未提交退货凭证、赔偿协议等佐证,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民诉法解释》第90条)‌。

 

案件总结

1、即使采用微信缔约,也应通过文字明确质量要求、验收期限(如“需在收货后48小时内提出质量问题”)‌;

2、发货单需载明批次编号,要求对方签收时备注“无肉眼可见质量问题”‌。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