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2025/03/26 20:17:13 查看5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建材公司与某国有建设集团之间的《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讲解:“背靠背”条款效力与付款义务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

原告(分包方)‌:某建材公司(主营混凝土供应)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总包方)‌:某国有建设集团(总承包市政工程项目)

 

案情简介

20236月,被告承揽某市政工程后,与原告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1.2万立方米,总价480万元,付款条件为“业主支付工程款后30日内支付”。截至20249月,原告已全额供货且验收合格,但被告以“业主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拖欠货款。

原告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0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自应付日起算);

2确认“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付款后支付”,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原告作为商事主体签约时应知风险,无权主张条款无效;

3业主工程款争议仍在仲裁,付款条件未成就。

 

案件争议焦点

1“背靠背”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2被告能否以业主未付款为由对抗付款义务?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否适用于本案?

 

法官观点

1条款性质认定‌: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中“背靠背”条款未作显著提示,且未举证说明原告签约时知晓业主付款风险该条款将付款风险完全转嫁原告,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不得以审计、验收等非合同约定条件拖延付款”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付款义务的独立性‌: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且验收合格,被告付款义务不因第三方(业主)行为受阻(《民法典》第465条);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供货后12个月)促成业主付款,视为怠于行使权利,不得主张条件未成就。

3条例的适用性‌:被告作为大型企业,采购行为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2条;拖欠货款超过60日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LPR支付利息(条例第15条)。

 

判决结果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0万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对中小微企业应对“背靠背”条款具有三重启示:

1提供方需对风险条款(如付款条件)作显著提示并说明,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中小微企业签约时可要求单独签署《风险告知确认书》,固化对方知情证据。

2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抗“背靠背”条款,主张付款义务独立性及时固定履约证据(如验收单、催款函),证明己方义务已履行完毕。

3主张条款无效时,同步提出“显失公平”“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多重理由对大型企业可申请财产保全,迫使其优先解决中小企业欠款。

 

中小微企业在签约时,可要求添加“最迟付款期限”条款(如“无论业主是否付款,总包方应自验收合格日起180日内支付”),以平衡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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