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氧化碳中毒心肌损伤死亡,医院被判担责

2025/03/26 20:40:27 查看43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A医院急诊科以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收治患者入院治疗,给与氧疗及高压氧治疗好转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急性一氧化碳中毒;2、高血压病2级高危;3、高脂血症。

出院当日,患者因出现胸痛,伴心慌、大汗、呼吸困难等症状再次到A医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心肌梗死2、急性心力衰竭3、急性呼吸衰竭。入院次日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急性心力衰竭3、急性呼吸衰竭。

【鉴定意见】

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介于次要至同等原因范围。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6195.12元。

【解析】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常见损害为神经系统,但也可累及心血管系统,可出现心率和(或)心律异常,心电图有时提示“急性冠脉综合征”表现。

诊断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心脏损伤和功能障碍较为困难,因为缺乏具体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而且心电图(ECG)和心脏生物标志物的变化并不能可靠地反映损伤和功能。心肌损伤的机制较为复杂,包括一氧化碳的直接心肌毒性、低氧血症、抑制线粒体、血栓形成(很少发生)、氧化应激等。应使用心电图、TnI、BNP/NT-ProBNP和TTE(心脏超声)检查等手段来排查中毒患者是否存在心脏损伤。

本案,A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明确,为患者实施氧疗及高压氧治疗符合其病情需要,但上述措施的及时性及充分性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对于患者出现的心血管系统疾病未能履行会诊制度,其心脏病情未能得到有效评估和治疗;患者出院前的病情告知及病情评估亦不充分;患者再次就诊时病情及其危重,临床救治手段有限,死亡结果难以避免,故医院的诊疗行为未能履行与其医疗水准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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