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稳赢的官司,看看原告是怎么把一手好牌打的稀碎

2025/03/27 18:07:23 查看80次 来源:刘玲律师


这是在法院旁听的一个案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从被告开发商处付了首付款,开发商承诺19年交房,结果一直到现在房子还没建起来,交房更是遥遥无期。

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退房退款,在台下旁听,我想着这应该会比较简单,如果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有证,但迟延交房这么多年就要求解除合同。结果庭审中原告一宣读诉状,我就懵了。

原告要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并确认该协议无效。

嗯嗯???怎么回事?撤销合同与确认合同无效,怎么还同时主张了?要知道,这两个诉求本身是矛盾的。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之规定,只有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才能主张撤销合同;而只有存在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情形才能主张合同无效。

那这个案子里面,原告你到底应该是撤销合同还是确认合同无效?

被告答辩时也提出这一点,称原告诉求不明确,且该房屋开发商是具备预售许可证的。

于是法官再三释明,要求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结果因为原告不明白这两者的区别,说了句“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法官也无奈了,就换了个方式问原告:那你分别说一下,你要求撤销的理由和要求确认无效的理由。要知道,庭审是谁主张谁举证,你主张撤销就得提交存在撤销情形的证据,证明当时购房协议哪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主张无效就得提交合同无效的证据,比如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或者当时是恶意串通等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公共利益等。

结果,原告说,就是因为一直交不了房,多次协商都不退款,然后提交证据就只提交了购房协议复印件,要知道一份购房协议怎么能证明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或无效情形?这让法官怎么支持你的诉求?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明确说了: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告你得要求解除合同啊!

这个案子里面,原告原本手握一手好牌,结果一份自相矛盾的诉状,和毫无准备的庭审,硬是将一手好牌打的稀碎。

遇到这种纠纷,如果有条件,最好请律师代理;如果没条件,务必找专业律师起草一份诉状,别最后因小失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