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7 21:43:51 查看20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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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苏悦向法院起诉,被告为苏萱。苏悦与苏萱系姐妹,她们的父亲苏建国于 2003 年 8 月 3 日离世,母亲李美瑶于2023 年 12 月 28 日去世。李美瑶生前与张勇共同生活,二人未登记结婚且无子女,张勇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去世。张勇与张慧是姐弟,张慧育有子女,其中一子早年夭折,两个女儿为苏萌和苏悠,张慧于 1999 年 9 月 29 日去世。
(二)涉案房屋及财产情况
李美瑶是北京市怀柔区 × 乡 × 村(以下简称 “× 村”)村民。家中有一处院落,院内房屋暂称一号房屋,此前关于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在父母在世时已就部分房间进行了家庭内部分割,但仍有部分财产未处理。
(三)各方主张及证据
苏悦请求判令一号房屋中东数 1.5 间归其继承;……。苏悦称父母的部分财产未分割,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为此,苏悦提供了张勇在 2020 年 11 月 2 日订立的《遗嘱》,表明张勇的财产归李美瑶所有 。
苏萱不同意苏悦的全部诉求。她称在苏建国去世后,李美瑶在世时,一号房屋已协商分割完毕,且李美瑶生前留有遗嘱,遗产分割应按遗嘱执行。苏萱提交了李美瑶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订立签署的《遗嘱》,内容为其财产归长女苏萱所有。苏悦对此遗嘱表示不认可,认为李美瑶不识字且耳背,遗嘱中财产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调查,联系了相关证人核实遗嘱订立情况 。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的有效性
苏悦主张李美瑶的遗嘱无效,苏萱主张有效,需确定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进而明确遗产继承方式。
(二)遗产分配方式
苏悦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苏萱主张按遗嘱继承,需根据遗嘱效力及法律规定确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式。
三、裁判结果
驳回苏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该代书遗嘱在村委会订立,由王某 3 代书,有遗嘱人李美瑶捺印,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虽有证人称见证时在做其他事,但代书人与见证人均表示遗嘱根据李美瑶口述书写,其精神状态良好,代书完成后当场宣读,无欺诈、胁迫情形。苏悦虽质疑遗嘱非李美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二)遗产分配依据
因李美瑶的遗嘱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所以本案诉争遗产应按李美瑶遗嘱载明内容处理,苏悦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诉求不被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律师在证据收集上十分关键。在遗嘱方面,妥善保存并及时提交李美瑶的遗嘱作为核心证据,详细说明遗嘱订立的背景、地点、参与人等信息,确保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面对苏悦对遗嘱有效性的质疑,积极联系遗嘱订立过程中的代书人、见证人,获取他们关于遗嘱订立真实情况的陈述,形成有力证据链。在应对遗产范围争议时,协助苏萱提供相关材料,如村委会证明等,明确土地流转费等遗产的归属情况。在类似案件中,务必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夯实当事人主张的基础 。
(二)法律适用与解释
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构成要件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方式、遗产处理等规定。在法庭上,向法官清晰阐释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契合点。例如,详细解读代书遗嘱需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结合本案遗嘱订立情况,说明遗嘱为何有效;阐述继承方式选择时,依据法律规定强调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通过准确、深入的法律解释,为法官裁判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引导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并且在庭审中保持良好沟通态度,尊重法官和其他当事人,营造有利于己方的庭审氛围,最大程度维护苏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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