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夫妻房屋女方去世,女儿签放弃继承又反悔,法院驳回其请求

2025/03/30 19:51:21 查看15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苏悦向法院起诉被告方:苏泽楷。苏泽楷与林婉琴系夫妻,于 1980 年 5 月 6 日结婚,苏悦是二人的独生子女。林婉琴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因病去世。

(二)房屋背景

2006 年,苏泽楷和林婉琴婚内购买了一号房屋,登记在苏泽楷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婉琴去世时未留遗嘱,其父母早于她去世。

(三)案件进程

苏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和苏泽楷按份共有,自己占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诉讼费由苏泽楷承担。苏悦称一号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林婉琴去世后,属于林婉琴份额的合法继承人是自己和苏泽楷。苏泽楷辩称,林婉琴去世后遗产已分割,登记在林婉琴名下的房子给了苏悦,所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号房屋应归自己继承所有,双方已就继承达成一致,不同意苏悦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苏泽楷与林婉琴系原配夫妻,育有苏悦。林婉琴去世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先于其去世。苏悦曾在 2021 年 3 月 25 日签署两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对苏泽楷和林婉琴所有财产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一份为电脑打印后签名,一份为手写。苏悦认可声明书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签署声明书是针对二号房屋的处置方案,与一号房屋无关,一号房屋价值大,放弃应有明确指向。2021 年 10 月 19 日,苏悦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林婉琴名下的二号房屋,2022 年 2 月 9 日,苏泽楷与苏悦达成调解,约定二号房屋由苏悦继承所有。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一号房屋系苏泽楷与林婉琴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登记在苏泽楷名下。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苏悦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和苏泽楷按份共有,自己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要求苏泽楷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苏泽楷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继承所有,不同意苏悦诉求。

(三)焦点总结

苏悦签署的两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否有效,其放弃继承的范围是否包括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应如何进行继承分配,苏悦要求占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苏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为遗产。继承人可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民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与继承基础:一号房屋为苏泽楷与林婉琴夫妻共同财产,林婉琴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为遗产。因林婉琴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苏悦和苏泽楷为合法继承人。

放弃继承声明效力:苏悦签署两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苏泽楷和林婉琴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苏悦虽称放弃声明不包括一号房屋,但声明书内容明确且其中一份为其亲笔书写,其当庭抗辩与声明书内容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法院认定放弃声明有效,苏悦已放弃对包括一号房屋中林婉琴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利。因此,苏悦主张分割一号房屋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注重证据留存与呈现

收集关键证据:被告方注重收集能证明原告放弃继承的关键证据,即两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这两份声明书明确了原告放弃对被告及被继承人所有财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为被告主张房屋归自己继承提供了直接有力的证据。

合理展示证据:在庭审中,合理展示证据,强调声明书的真实性以及原告认可签署的事实,清晰地向法官呈现原告放弃继承的行为,增强证据的说服力,有力支撑自己的诉求。

(二)应对原告主张

分析原告观点漏洞:针对原告关于放弃声明不包括涉案房屋的主张,被告方从声明书内容、签署情况等方面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所有财产继承权,原告当庭抗辩与声明书矛盾,削弱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强调自身权益依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原告放弃继承以及自己作为房屋共有人和合法继承人的权益进行阐述。通过陈述房屋权属、继承事实以及原告放弃继承行为,突出自己对房屋全部继承的合理性,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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