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菜品中使用他人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5/03/31 10:31:27 查看23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广东一餐饮公司因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雅慧 安慧 何迪信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既关乎农民“钱袋子”,更涉及消费者“舌尖安全”。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仿”辣椒侵权案,判决某餐饮公司赔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500元。该案的判决为特色农产品品牌化发展标记出法律红线,也提醒市场主体,唯有尊重知识产权,方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樟树港辣椒是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因悠久的历史、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独特的口感而闻名。为加强樟树港辣椒的品牌效应,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了第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名称为“樟树港辣椒”。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经续展至2033年1月20日,目前仍在有效期间内。


  樟树港辣椒的上市期为每年的4至10月,有商家会在休市期私自利用“樟树港辣椒”作为招牌招揽客户,牟取非法利益。2024年1月,辣椒产业协会发现某餐饮公司在外卖平台经营的某湘菜馆店内售卖“煎樟树港辣椒”菜品,价格为42元,显示月销量为13。辣椒产业协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庭审中,某餐饮公司确认案涉店铺系其经营,现菜品已不再使用“樟树港辣椒”标注。基于侵权行为已停止,辣椒产业协会当庭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餐饮公司在销售的菜品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起到了识别商品产区及商品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与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所包括的文字识别部分的读音、字形、字义均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标识。结合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樟树镇区域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在某餐饮公司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樟树港辣椒”符合该地理标志的特定条件,也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樟树港辣椒”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侵害了辣椒产业协会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再综合考虑原告在全国各地批量进行诉讼的因素,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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