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跨境电商商标侵权胜诉案例 广州商标侵权律师

2025/04/01 10:02:42 查看3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当事人

原告‌:生物科技公司

被告‌:某电商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自2011年起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并长期用于乳铁蛋白调制乳粉等商品‌。被告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标注原告公司标识的同款商品,宣称其产品来源于澳大利亚‌。

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提起诉讼。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进口、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

2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涉案商品为合法平行进口产品,已取得澳大利亚本土公司授权;

2辩称商品来源合法,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平行进口的合法范畴

2商品标注原告公司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原告商标权与境外商标权的冲突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

1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观点

1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边界‌:被告虽主张授权,但未证明其商品与原告商标权商品存在同一供应链关系,且标注标识易引发消费者混淆,超出平行进口合理范围‌;

2商标地域性原则‌:原告在中国享有商标专用权,境外商标注册不构成境内使用的合法抗辩‌;

3混淆可能性判定‌:被告在商品名称和包装上突出使用涉案标识,客观上导致市场误认,构成侵权‌。

 

案件总结

1平行进口需以境内、境外商标权主体一致为前提,且不得损害境内商标权人利益;

2境内注册商标权独立于境外权利,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标识即构成侵权;

3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商品来源审查,避免成为侵权渠道‌。

 

本案厘清了平行进口与商标侵权的界限,为跨境电商领域的商标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