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集美大学校委会起诉董某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2025/04/01 11:02:11 查看3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当事人

原告‌: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简称“集美校委会”)

被告‌:董某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集美校委会系爱国侨领陈嘉庚先生相关权益的管理机构。被告董某某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在教育培训、餐饮服务等领域申请注册“嘉庚”“嘉庚卫浴”等16件商标,并成立“嘉庚教育”“嘉庚云”等企业,暗示与陈嘉庚的关联性‌。原告认为该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欺骗性标志禁止注册),遂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后经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宣告被告注册的16件“嘉庚”系列商标无效;

2、禁止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嘉庚”标识;

3、判令被告公开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嘉庚”为通用词汇,与陈嘉庚无直接关联;

2、辩称商标注册程序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3、否认存在暗示与陈嘉庚或集美校委会关联的主观故意‌。

 

案件争议焦点

1、“嘉庚”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禁止注册的“欺骗性标志”

2、商标注册是否损害陈嘉庚姓名权及社会公共利益

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共认知的误导

 

判决结果

1、宣告被告注册的16件“嘉庚”商标无效;

2、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含“嘉庚”字样的企业名称;

3、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观点

1、欺骗性认定‌:“嘉庚”与陈嘉庚先生高度关联,被告在教育培训、餐饮服务等领域使用该标识,易使公众误认为服务与陈嘉庚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禁止情形‌;

2、姓名权保护‌:陈嘉庚作为历史名人,其姓名承载公共利益,恶意抢注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

3、商标注册正当性‌:被告批量注册与自身业务无关的商标,具有明显囤积牟利意图,违反诚信原则‌。

 

案件总结

1、历史名人姓名具备公共属性,恶意抢注将面临法律严惩;

2、法院通过个案裁判明确“商标囤积”行为的违法性,强化源头治理;

3、对易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司法机关可直接适用绝对禁用条款宣告无效‌。

 

本案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标杆性案例,彰显司法机关对历史名人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强保护立场,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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