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1 15:27:26 查看2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当事人
原告:某为技术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某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系某商标(注册于第9类电子设备)的权利人,该商标因长期使用在手机、智能设备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智能手表产品上使用了原告公司的标识,并通过电商平台宣传“某为生态链产品”,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原告存在技术合作。原告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为”相关标识;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万元;
3、删除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内容并公开道歉。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某为”为描述性使用,未突出“某为”字样;
2、辩称智能手表与手机不属于同类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2、否认宣传内容存在主观误导故意。
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公司商标是否应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
2、被告使用行为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
3、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判决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原告公司”标识的智能手表;
2、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20万元;
3、在电商平台首页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
法院观点
1、驰名商标保护:商标在智能设备领域具有显著识别性,被告在同类产业链商品上使用相似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
2、混淆认定:被告在宣传中刻意关联“某为”品牌,利用消费者对“某为生态”的认知牟利,具有主观恶意;
3、赔偿标准:参照被告侵权商品销量、利润率及华为商标许可费率,综合确定赔偿金额。
案件总结
1、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延伸至关联商品领域,防止商誉被不当利用;
2、虚假宣传与商标使用结合时,加重侵权行为的可责性;
3、本案体现对恶意攀附知名商标行为的严惩趋势,强化创新主体的品牌保护。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智能设备产业链的商标保护边界,为打击“搭便车”行为提供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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