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1 16:40:52 查看2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当事人
原告:某云服饰公司(主营原创女装设计,持有“某云”图文商标及涉案服装图案著作权)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出庭
被告:某电商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仿制服装)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0年注册“某云”图文商标(第25类服装),并对其设计的“星空渐变”系列服装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同款服装中,不仅使用与“某云”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且直接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设计。
原告以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2、删除线上侵权链接并销毁库存商品;
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商标侵权30万元、著作权侵权25万元);
被告抗辩意见
1、主张“星雲”为繁体字,与原告“某云”商标存在显著区别;
2、辩称涉案图案为行业通用星空元素,不构成独创性表达;
3、声称商品系从第三方批发市场采购,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案件争议焦点
1、繁体字商标“星雲”与简体字“某云”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2、星空元素组合设计是否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
3、电商平台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
判决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线上链接;
2、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及生产模具;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4、驳回被告合法来源抗辩。
法官观点
1、商标侵权认定:“星雲”与“某云”在读音、含义上完全一致,仅字体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可能性(参考《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字形变通的认定规则);被告商品与原告均属服装类商品,构成相同类别直接侵权。
2、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告“星空渐变”图案通过色彩过渡、星座连线等细节体现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被告商品图案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成立(原告早于被告两年公开发售)。
3、合法来源抗辩否定:被告作为专业电商经营者,未提供完整进货合同、付款凭证,无法证明真实来源;侵权商品标注与原告相同的吊牌信息,应知商品涉嫌侵权仍销售。
案件总结
法院对电商经营者注意义务提出更高要求,明确“低价≠不知情”(被告商品售价仅为正品1/3,被推定应知侵权);采用“商标侵权与著作权侵权赔偿叠加计算”规则,加大对恶意仿冒行为的惩戒力度。
本案为中小微企业应对“商标+著作权”复合型侵权提供了诉讼样本,警示电商从业者不得以“小微主体”“形式合法”为由逃避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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