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1 18:12:53 查看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当事人
原告:某果味食品公司(持有第30类“果缤纷”文字商标)
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使用“果缤纷穿搭”标识)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庭
案情简介
原告自2019年起在“果汁饮料、零食”等商品上注册“果缤纷”商标,2023年发现被告在直播平台使用“果缤纷穿搭”标识销售女装,直播间标题含“果缤纷同款”引流话术。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100万元。被告辩称经营类别为服装(第25类),与原告食品业务无关联。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果缤纷穿搭”标识并删除线上内容;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3、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我方)抗辩
1、服装与食品分属不同行业,消费者不会混淆;
2、“果缤纷穿搭”增加行业属性词,与原告商标形成显著区别;
3、标识由签约设计师原创设计,提交设计合同及付款凭证;
4、直播平台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尽到事前审查义务。
案件争议焦点
1、服装与食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2、“果缤纷穿搭”是否与“果缤纷”构成商标近似?
3、直播引流话术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4、平台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被告可继续使用“果缤纷穿搭”标识;
3、直播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1、商品类别隔离认定:原告商标虽在食品领域具有知名度,但未进行跨类注册(第25类无防御性注册);服装与食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景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关联商品。
2、商标近似性排除:“穿搭”属于服装行业通用词汇,附加后形成新含义(区别于单纯复制核心标识);被告标识采用手写字体(与原告标准宋体差异显著),整体视觉效果不近似
3、直播话术性质认定:“果缤纷同款”仅指向服装款式流行度,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案件总结
1、严格遵循《区分表》商品分类,避免“跨类混淆”认定泛化;
2、直播场景中“引流话术”与“商标使用”的区分标准趋于明晰。
本案为中小微企业应对商标跨类维权提供了抗辩样本,明确“商品类别隔离+标识显著差异”的双重抗辩路径,警示权利人需重视防御性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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