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手术后器械遗留体内,医方被判全部责任

2025/04/01 19:55:08 查看28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患者于 A 医院行子宫及双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医生误将医疗器械遗留在其体内,术后患者饱受病痛折磨。5 年后 B 医院取出异物。鉴定显示患者伤残十级,护理期、营养期各 60 日。法院判 A 医院赔偿。本案医方同意赔偿仅异议部分金额,仅做伤残鉴定。】

【基本案情】

患者入住被告A医院,诊断为:1、子宫多发性肌瘤,2、慢性宫颈炎。完善检查后,被告医院医生对患者在全麻腹腔镜下行子宫全切+双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将约6*5*4㎝圆柱状质硬医疗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术后患者常感到腹痛、心慌、心悸、胸闷并伴有小便失禁、睡眠障碍等状况。此后多次辗转诊治未果。

5年后,患者入住B医院,诊断为:腹腔异物、肠粘连等,经手术治疗,医生将遗留在患者体内的异物取出。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因手术取出身体内遗留医疗器械造成的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被鉴定人出院后的护理期拟定为60日、营养期拟定为60日。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89,503.03元。

【解析】

手术中异物留存体内导致损害,是否仍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医方过错及因果关系呢?手术中异物遗留体内的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鉴定通常是必要的,但存在例外情形。

手术器械遗留体内本身即构成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大部分情况下患者无需额外证明医方存在过错,除非器械或异物遗留体内是出于医疗必要或意外事件,并非医方未尽注意义务。但需注意,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仍需证明,这通常需要通过鉴定明确。

当然,若医方承认过错且双方对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达成一致,仅对赔偿项目或数额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需鉴定。

本案中,因医方同意赔偿,仅对部分损失金额提出了异议,故仅进行了伤残鉴定,而未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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