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情形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必须均等吗?

2025/04/02 16:21:28 查看30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一、案情焦点与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孔某兴与其妻子刘某月生前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孔某甲、次子孔某乙、长女孔某丙、次女孔某丁、三女孔某戊。刘某月先于孔某兴去世,孔某兴于2021年12月24日去世。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因孔某兴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孔某甲以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孔某兴银行存款155416.71元及丧葬补助40291.16元。


孔氏五兄妹遗产纠纷案典型呈现了《民法典》第1130条"均等继承例外规则"的司法适用逻辑。被继承人孔某兴去世后遗留银行存款及丧葬补助金共计19.1万元,五子女中四被告主张长子孔某甲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法院经审理认定次子孔某乙尽主要赡养义务,酌定其分得24%份额,其余四子女各得19%,形成"1.26:1"的差异化分配格局。


本案确立三项裁判规则:共同生活事实可作为多分依据;消极赡养行为导致份额减损;证人证言体系化审查标准。


二、遗产分配动态调整的规范基础


(一)均等原则的法定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法定继承份额调整存在三项法定事由:1.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继承人可突破均等限制;2.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者可提高分配比例;3.有扶养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者应减少或取消份额。本案中法院重点运用第2、3项事由,通过赡养事实审查实现遗产分配的矫正正义。


(二)证明责任的阶梯式分配;

主张多分方需举证积极赡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共同生活持续性证据(社区证明、物业记录)2.经济供养凭证(医疗费支付记录、转账凭证);3.生活照料辅证(护理日志、证人证言)。被告孔某乙提交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自2016年起持续照料父母起居,构成"主要扶养义务"认定基础。


三、差异化分配的技术性裁量


(一)份额调整的量化基准;

实务中法院通常采用"基础份额±浮动比例"模型:1.基础份额:总遗产÷继承人数量;2.浮动比例:根据赡养强度在±20%区间调整;3.极端情形:完全未尽义务者可归零。本案19.1万元遗产按均等原则每人应得15.9%,法院综合考量孔某乙长达5年的实质赡养,将浮动比例上浮.


(二)消极赡养的证明标准;

原告孔某甲抗辩称存在"隐性赡养",但未能提交探视记录、节日转账等基础证据。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对消极事实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四被告协同举证形成的优势证据,认定其未尽基本赡养义务。


四、遗产范围的特别认定规则


(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辨析;

本案将4万元丧葬补助金纳入遗产分配引发理论争议。根据最高法(2019)民申382号裁定,丧葬补助金属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但实务中多数法院参照《民法典》第1122条作扩大解释,允许按遗产分配规则处理。此做法有利于实现"谁承担丧葬义务,谁获得经济补偿"的实质公平。


(二)存款的时间节点认定;

法院以被继承人死亡时(2021年12月24日)账户余额为基准,采用"余额冻结法"锁定遗产范围,排除继承开始后的账户流水变动影响。此裁判思路契合《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开始时"的效力认定规则。


五、家事纠纷化解的实务指引


1.赡养事实固定策略:建议赡养人每月制作《赡养日志》,记录陪护时间、医疗陪诊、费用支出等关键信息,同步保存相关票据,每季度由社区居委会签章确认。


2.证据体系的立体构建:除书面证据外,可申请调取被继承人生前就诊医院的护理记录、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数据等电子证据,形成"书证+人证+电子数据"的三维证明体系。


3.调解优先的程序选择:在起诉前可申请基层调解组织介入,通过《调解笔录》固定各方陈述,即便调解未成,相关陈述可作为诉讼中的自认证据。


本案裁判深刻诠释"法律不强人所难,但必惩冷眼旁观"的司法理念。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法院通过精细化的事实审查与比例化裁量,实现遗产分配制度"惩恶扬善"的社会引导功能。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建立"赡养事实档案+定期家庭会议"的双重机制,既可预防继承纠纷,更是践行孝道伦理的当代注脚。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