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16:23:56 查看33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一、 案情介绍
李老与张老夫妇育有三子,大儿子李某贞(李老与前妻所生)、二儿子李某念和小儿子张某进。2013年5月,夫妻二人立下公证遗嘱,指定二儿子李某念继承其名下房产份额。然而,几年后,二老被送入养老院。
2017年5月,在养老院内,二老与大儿媳顾某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顾某平负责二老的生活照料及身后事,作为回报,二老将其房产份额赠与顾某平。二老去世后,顾某平依据协议主张继承房产,但二儿子李某念提出异议,认为公证遗嘱应优先适用,且顾某平作为姻亲无权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此外,他指控协议签订过程存疑,父亲签名受欺骗,母亲仅按手印,真实性存疑。
顾某平反驳,二儿子李某念在父母立遗嘱后便将他们的钱转至自己账户并未尽心照料,甚至将二老送入养老院。因不满二儿子的态度,二老才选择顾某平作为扶养人,并亲手拟定遗赠协议,签订时还有证人在场,协议真实有效。
面对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冲突,这起继承纠纷最终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争夺房产份额。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规则
李老夫妇遗产纠纷案完整呈现《民法典》第1158条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司法适用逻辑。
二老在公证遗嘱指定二子继承后,又与丧偶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引发双重文件效力冲突。法院经两审终审确立三项规则: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公证遗嘱;姻亲关系不构成协议主体资格障碍;形式瑕疵可通过实质履行补正。本案判决为老龄化社会新型养老模式提供司法范例。
三、协议效力认定的三重维度
(一)主体资格适格性审查;
针对二子主张"儿媳属姻亲应负法定赡养义务"的抗辩,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074条明确子女为唯一法定赡养主体,姻亲不产生强制性赡养义务。大儿媳顾某平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符合遗赠扶养协议主体要件。此认定突破传统家事伦理认知,彰显契约自由原则。
(二)意思表示真实性验证;
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李老签名真实性,结合证人证言还原签约场景:养老院环境下二老在意识清醒时主动缔约,张老因生理限制按手印确认。法院运用"实质重于形式"裁判理念,认定手印与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立老年人特殊缔约规则。
(三)义务履行的实质审查;
顾某平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持续支付养老院费用,殡仪馆票据证实其操办丧葬事宜。法院创新采用"费用支出+事务处理"双维度审查标准,认定已完全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区别于子女法定赡养,协议义务履行需达到"显著超出一般生活照料"标准。
四、效力冲突解决的规范体系
(一)优先效力层级规则;
依《民法典》第1123条,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位阶高于遗嘱继承。本案二老虽立有公证遗嘱,但嗣后协议实质变更遗产处分意愿,形成"新约替代旧约"的法律效果。此裁判体现尊重被继承人最终真实意思的司法导向。
(二)协议与遗嘱衔接机制;
对于协议未处分的剩余遗产(如存款、证券等),仍可参照遗嘱执行。本案因房产为协议标的物,故全案适用协议规则。此处理方式实现"部分替代"与"整体协调"的平衡。
五、老龄化社会的制度启示
(一)养老模式多元化路径;
据民政部统计,2022年全国遗赠扶养协议登记量同比激增43%,协议内容从财产赠与扩展至医疗决策、意定监护等复合型安排。本案确立姻亲缔约合法性,为"类家庭成员"参与养老提供制度接口。
(二)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公证双录制度:签约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留存意思表示证据;
履约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每季度评估扶养质量;
财产监管账户:受赠财产由共管账户托管,按履约进度分期释放;
替代性保障条款:约定协议解除时的补偿计算方式。
(三)司法裁判价值引导;
本案通过"协议优先+实质审查"的裁判思路,向社会传递"养老责任与财产权益对等"的核心价值。对于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判决形成"道德否定+法律制裁"的双重惩戒效应。
在少子化与高龄化叠加的时代背景下,司法通过激活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为"契约式养老"开辟法治化通道。本案启示在于:老年人财产处分自由受法律充分保障,但须辅以规范化的协议架构;子女继承期待权的实现,必须以实质赡养行为为前提。建议银发群体在专业法律人士协助下,构建"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医疗预嘱"三位一体的权益保障体系。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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