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3 17:00:20 查看20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获赔172万元——林智敏律师团队代理原告维权全解析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营高端护肤品,持有“花皙”图文商标)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一:佛山某日化厂(侵权面膜生产商)
被告二:杭州某直播电商公司(抖音直播间销售运营方)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8年注册“花皙”商标,其玻尿酸面膜产品通过明星代言成为抖音爆款,年销售额破亿元。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一生产的“花皙颜”面膜在抖音直播间以“工厂直销”名义销售,外包装采用与原告相同的樱花粉渐变设计,商标字体相似度达85%,售价仅为正品1/4。经调查,侵权商品通过50余场直播销售超30万盒,导致原告正品退货率飙升35%。原告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0万元;
3、在抖音平台首页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
被告辩护意见
被告一(生产商):
1、“花皙颜”比“花皙”多一字,字形、含义均不构成近似;
2、主张樱花粉设计为化妆品行业通用包装。
被告二(直播方):
1、提交《直播服务合同》,声称仅提供流量推广服务;
2、质疑原告主张的直播间销量真实性,要求按实际成交额10%计算赔偿。
案件争议焦点
1、多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2、流量推广方是否属于销售主体?
3、平台后台数据与第三方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万元(含证据保全费12万元);
3、被告二在抖音账号首页连续15日刊登侵权声明。
法院观点
1、商标近似性认定:“花皙颜”完整包含“花皙”文字,且均以花卉元素为核心识别部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结合原告提供的200份消费者调查问卷,61%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
2、直播方责任认定:被告二通过分佣模式实际参与销售分成(佣金比例达25%),构成共同销售行为;未要求主播核查商标授权文件,存在重大过失。
3、数据采信规则:采纳第三方监测机构抓取的直播实时数据(场均观看量10万+),结合支付宝提现记录交叉验证实际销量。
案件总结
本案系林智敏律师团队在直播电商新型侵权领域的标杆案例,核心策略包括:
1、使用区块链存证固定50场直播回放视频,AI比对主播话术中的“平替花皙正品”等诱导性表述;调取被告企业微信记录,证实生产商与直播方约定“规避关键词检测”。
2、援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论证直播方实质审查义务;引入色彩心理学专家证言,论证樱花粉渐变设计的品牌指向性。
3、引用广州知产法院近三年6起化妆品侵权案平均判赔额(150万元),精准锚定诉请金额;确立直播分佣模式下的连带责任标准。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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