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4 21:26:11 查看2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婚姻家庭法律专家】
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19年9月相识,202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差异及处理矛盾方式不当,夫妻关系紧张。2025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争议焦点: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
林智敏律师——婚前财产婚后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资金来源:
2018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房屋,获款200000元
该款项于2023年3月20日用于支付争议房屋首付款
(2)法律适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3)增值部分:
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属个人所有
需扣除个人财产部分及对应增值后再分割共同财产部分
(1)财产性质认定原则: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不动产仍归个人所有
(2)证据采信规则:
杨某甲提供了完整证据链证明首付款来源
杨某乙未能举证反驳或证明共同财产支付
(3)债务承担认定:
杨某甲一审后书面放弃要求杨某乙承担债务
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损害他人利益
(1)婚前财产规划:
建议做好婚前财产公证
保持婚前财产账户独立
(2)婚后财产管理:
不同性质资金分账户管理
保留大额支出凭证
(3)诉讼注意事项:
谨慎对待法庭自认
及时完整提交证据
(4)专业协助必要性:
复杂财产分割需专业律师介入
准确计算各类财产份额
如需要了解更深入的婚姻家事案件问题,欢迎咨询林智敏律师专业婚姻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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