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科手术后呼吸心跳骤停,医院被判担责

2025/04/04 22:33:00 查看56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患者因右髌骨骨折、糖尿病到 A 医院治疗,术后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心肺复苏后昏迷,6 年后救治无效死亡。鉴定认为 A 医院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法院判 A 医院支付原告 74.1 万余元。鉴定指出 A 医院多项诊疗失误,存在过错。】

【基本案情】

患者因 “右髌骨骨折”至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右髌骨骨折、糖尿病。

完善检查后,在腰硬麻醉下行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突发呼吸、心跳停止,行心肺复苏术后心跳逐渐恢复,呼吸微弱,意识昏迷。

术后患者一直在A医院接受治疗,6年后,患者经救治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

A医院的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法院判决】

A医院应赔偿的金额总计2027089.73元,因其已经垫付医疗费1285679.8元,两相抵扣,A医院还应当向原告支付741409.93元。

【解析】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患者的麻醉管理需以“最小化呼吸抑制风险”为核心,优先选择区域麻醉并严格限制镇静深度。腰麻过程中需个体化调整药物剂量,强化呼吸监测,术后结合CPAP和体位管理以保障安全。对于复杂病例,多学科协作(麻醉科、呼吸内科、ICU)是降低并发症的关键。

本例,鉴定认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既往所患呼吸暂停综合症以及体胖颈短的体型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按照指南要求在手术结束返回后全面检查生命体征;没有在术后送回病房过程中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没有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在术后记录单上签字的过错,该过错与其术后突发呼叫不应,面色发暗,血压测不出,颈动脉搏动消失,缺血缺氧性脑病,以及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并发症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