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7 09:35:48 查看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广州电商商标侵权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助美妆品牌获赔120万元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美妆工具,注册商标“MEIYANFANG®”)
原告代理律师:林智敏
被告:佛山某电商企业(各大电商店铺运营方)
案情简介
被告在拼多多、淘宝平台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某某美妆工具”商品,使用相同字体+拼音“MEIYANFANG”组合标识,商品详情页直接抄袭原告专利设计图。侵权链接超50条,累计销量8万件,销售额达520万元,导致原告正品销量下滑40%,品牌声誉受损。
原告诉讼请求
1、下架全部侵权商品,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
2、索赔侵权获利120万元(含合理维权支出20万元);
3、要求被告披露店铺经营信息并删除侵权链接;
4、在报社及侵权店铺首页发布致歉声明。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某某”为行业通用词汇,拼音字体与原告不同;
2、辩称商品由第三方代工厂生产,自身仅为销售方;
3、否认原告主张的销量及利润,声称实际利润不足3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使用“某某+拼音”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2、电商平台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何量化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侵权获利?
判决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拼多多、淘宝下架全部链接;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
3、被告在淘宝店铺首页连续30日刊登侵权声明。
法官核心观点
1、商标近似性: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文字、拼音组合及商品类别上完全一致,虽字体存在细微差异,但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权。”
2、主观恶意:
“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新增侵权链接,且商品价格低于正品60%,具有明显‘搭便车’恶意。”
3、赔偿计算:
“根据平台披露的侵权单品销量(8万件)、正品利润率(35%)及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的情节,全额支持原告120万元赔偿请求。”
案件总结(林智敏律师团队胜诉策略)
1、通过区块链存证固定50条侵权链接页面及销量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消费者混淆调查报告(78%受访者认为二者为同一品牌);调取被告关联公司股东同业经营记录,证明恶意竞争。
2、援引《电子商务法》第42条,要求平台披露店铺主体信息及交易流水;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指控被告整体模仿原告产品设计、包装。
3、根据原告近三年审计报告证明销量下滑与侵权的因果关系;提交行业利润率报告及同类案件判例,支撑高额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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