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7 10:46:36 查看1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广州智能穿戴商标侵权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某某科技”获赔150万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智能穿戴设备,注册商标“某某Z-Core”)
代理律师:林智敏(原告方代理律师)
被告一: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某数码批发商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科技”自主研发的智能手表凭借“Z-Core”商标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深圳某电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带有“某某Z-Kore”标识的同类型产品,并通过广州某数码批发商在华强北电子市场及各大电商平台大量铺货。经鉴定,侵权产品与原告商标仅存在字母“K”与“C”的细微差异,且产品外观、包装高度模仿,导致消费者误购率达42%,侵权销售额超50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侵权模具;
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
3、在报社及各大电商平台公示判决结果。
被告辩护意见
1、辩称“Z-Kore”与“Z-Core”在字母构成、发音上均不同,不构成侵权;
2、主张广州批发商为独立经销商,深圳公司仅提供代工服务,无共同侵权故意;
3、质疑原告索赔金额,认为其未提交实际损失证据。
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及混淆性近似;
2、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3、侵权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
2、被告一深圳电子公司赔偿120万元
3、被告二广州批发商连带赔偿30万元;
4、两被告在各大电商店铺首页连续7日刊登侵权声明。
法官观点
1、商标近似认定:
被控标识“Z-Kore”与原告商标“Z-Core”在字体、排列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字母“K”与“C”在快速识别场景下易被忽略(《商标审查标准》第十条);结合消费者误购调查报告,认定构成混淆性近似。
2、共同侵权认定:
深圳公司作为生产方,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仍接受订单并批量生产;广州批发商以“官方授权”名义宣传,与生产方形成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
3、赔偿金额计算:
采纳原告提供的同行业利润率(18%)推算被告获利,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案件总结(林智敏律师团队核心策略)
1、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商标混淆可能性报告》,结合消费者抽样调查数据,量化侵权影响;
2、通过物流单据、代工厂采购合同锁定生产端与销售端关联性,击破被告“独立行为”抗辩;
3、引用上市公司财报中的行业利润率,说服法院采用“侵权获利推算”提高判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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