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7 11:08:36 查看1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广州餐饮行业商标侵权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广式茶点”品牌维权
当事人
原告: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广式茶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早茶记”)
代理律师:林智敏(原告方代理律师)
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早茶纪”品牌茶楼)
案情简介
原告“广式茶点”是华南地区知名早茶品牌,其注册商标“早茶记”核定使用于餐饮服务类别。被告在其经营的3家茶楼中,使用“早茶纪”作为门店招牌及宣传物料,并在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以“早茶纪·广式点心”名义推广。经调查,被告门店装潢风格、菜单设计与原告高度相似,消费者投诉混淆率超35%,侵权期间获利逾800万元。原告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早茶纪”标识及相似装潢,关闭侵权门店线上宣传页面;
2、销毁所有含侵权标识的物料、菜单及包装;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万元;
4、在公众媒体及被告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早茶纪”与“早茶记”存在一字之差,字形、读音均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
2、辩称门店装潢属于行业通用设计,原告无权垄断广式茶楼风格;
3、质疑原告索赔金额无实际依据,称自身实际利润不足10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1、“早茶纪”与“早茶记”是否构成商标混淆性近似;
2、被告装潢设计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标识”;
3、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早茶纪”标识及相似装潢设计,下架相关线上宣传内容;
2、销毁侵权物料并赔偿原告180万元(含合理支出20万元);
3、在公众媒体A3版刊登致歉声明,持续7日。
法院观点
1、商标近似性认定:
“早茶纪”与“早茶记”仅一字之差,且“纪”与“记”在广府方言中发音相同,结合二者均使用楷体加粗字体的视觉效果,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被告在美团平台刻意使用“广式点心”作为后缀,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
2、装潢侵权认定:
原告红木屏风、青花瓷餐具组合已形成独特装潢风格,被告直接复刻该设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商业标识”混淆。
3、赔偿金额计算:
采纳原告提供的同地段门店平均营收数据,结合被告美团平台订单量(12万单)推算实际获利,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案件总结(本案制胜关键)
1、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消费者随机访谈,形成《混淆可能性调查报告》;调取被告侵权期间的外卖平台流水及POS机交易记录,锁定侵权规模。
2、通过公证保全被告门店实景、线上宣传页面及消费者评价中提及“以为是早茶记分店”等关键证据。
3、引用《中国餐饮行业白皮书》中广式茶楼平均利润率(22%),结合被告经营时长,说服法院采用“侵权获利计算法”。
餐饮品牌需同步注册文字商标与装潢著作权,构建立体化权利屏障;对“同音字替换”“地域+品类”型侵权保持敏感,建议每季度开展商标监测;善用外卖平台数据作为侵权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后台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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