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7 15:02:00 查看814次 来源:许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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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咨询详情
二、整体分析
三、法规援引
四、司法实践
五、法律实务
附件
2018年9月,某某旗下一款名为“某某弹道轨迹”的游戏关服,当事人于年底开放了私服“这不是某某”。“这不是某某”的游戏细节几乎完全还原某某弹道轨迹,性质是手游,而非原版页游。“这不是某某”私服开设时间为2018年底,此时某某弹道轨迹正式服已经停运。自2018年开服至今,作者柚子通过普通账号38元可购买,VIP账号999元可购买,以及十余次游戏内充值CDK活动(通常是每年除夕以及国庆,引导玩家进入发货网站,通过兑换码购买,并在游戏页面内粘贴卡号进行充值)的形式,牟利接近1000万元(个人估算),以下是估算凭据:
1、普通账号及VIP账号。截止至2025年3月30日,游戏内账号ID达到了大约63500,账号ID从10001起,去除少量内部号与VIP账号外,每个普通账号账号按38元购买计算,非法牟利52000×38=198.6万元。VIP账号非法牟利约760×999≈76万元。
2.游戏内不定期充值渠道,金额个人估算达到500-600万元
想确定一下该事件的是否可以立案及如何报案
结论
本案中,柚子运营私服“这不是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非法获利金额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腾讯公司作为权利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普通公众亦可举报并提供证据。
具体分析
一、法律定性:私服运营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1. 未经许可复制原游戏核心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私服“这不是某某”几乎完全还原“某某弹道轨迹”的游戏细节(如地图、角色、道具、玩法等),属于对原游戏软件代码、美术资源、音乐等作品的实质性复制。即使原游戏已停运,腾讯公司仍享有著作权,私服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并传播的行为已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参考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
2. 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柚子通过售卖账号(普通账号38元、VIP账号999元)及十余次充值活动,非法获利近1000万元,远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15万元)标准,甚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层级(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
▶ 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司法实践支持刑事追责
参考案例【(2024)豫01知民初1448号】,法院明确“未经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尽管该案为民事案件,但刑事立案标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量化指标(3万元立案、15万元加重)在本案中已显著突破,刑事追责无障碍。
▶ 关键区别:民事侵权侧重赔偿,刑事犯罪侧重惩罚恶性牟利行为。
二、报案实操:权利人需重点准备三类证据
1. 权属证据
o 腾讯公司对“某某弹道轨迹”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代码备案、美术资源原创证明等。
o 若游戏包含改编内容(如改编自小说或影视IP),需补充原权利人的授权文件。
2. 侵权证据
o 技术比对报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私服与原游戏的代码相似度、资源文件重合度进行鉴定(如UI界面、角色动作帧数、音效波形等)。
o 运营数据:通过玩家录屏、私服官网截图、服务器IP地址等,证明私服持续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
o 推广记录:收集柚子通过QQ群、贴吧、直播平台宣传私服的记录,佐证其主观营利意图。
3. 获利证据
o 账号销售数据:调取私服账号ID序列(从10001至63500),结合支付平台流水(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商户号)证明每笔38元、999元交易的对应性。
o 充值活动记录:通过玩家提供的CDK充值卡号、发货网站后台数据,统计十余次活动的充值总额(需排除重复计算)。
o 成本反推:若无法直接获取流水,可通过私服服务器租赁费用、广告投放支出等反推营收规模(参考案例中司法机关常采用此方法)。
三、风险提示:原游戏停运不影响侵权认定
· 著作权保护期限未届满:根据《著作权法》,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某某弹道轨迹”作为2018年停运的游戏,仍在保护期内。
· 停运≠放弃权利:腾讯公司关服仅代表停止运营服务,不等于放弃著作权或允许他人任意使用。私服利用玩家对已停运游戏的怀旧心理牟利,仍属非法行为。
报案指引
1. 报案主体:腾讯公司(法务部或授权代理人)向服务器所在地或柚子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
2. 报案材料:
o 书面报案书(列明侵权行为、法律依据、诉求)。
o 前述权属、侵权、获利证据的复印件及电子数据(刻录光盘)。
o 腾讯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 协作要求:
o 申请公安机关查封私服服务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o 要求调取柚子名下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锁定赃款流向。
衍生问题处理建议
若公安机关以“原游戏已停运,社会危害性低”为由不予立案,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 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反向推动刑事立案(参考案例中民事刑事程序衔接实践)。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法规,作出如下分析:
一、关于是否可以立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情形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该条规定明确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若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即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即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以下事实可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依据:
1. 侵权行为:私服“这不是某某”几乎完全还原了腾讯旗下已停运游戏“某某弹道轨迹”的游戏细节。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私服的开放未经腾讯许可,且还原了原游戏的内容,属于未经授权复制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2. 营利目的:私服运营者柚子通过普通账号、VIP账号的售卖以及充值活动牟利,非法获利金额高达1000万元,远远超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三万元)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十五万元)的法律标准。
3. 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000万元,显然已达到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综上所述,私服运营者柚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事件可以立案。
二、关于如何报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如腾讯公司)也有权向上述机关报案或控告。
具体报案步骤如下:
1. 准备报案材料:
o 收集相关证据,包括:
§ 私服“这不是某某”的运营信息(如服务器地址、游戏内容截图、充值渠道证明等)。
§ 侵权事实的证明材料(如私服与原游戏的内容对比分析、私服运营者的身份信息等)。
§ 非法牟利的相关数据(如账号售卖记录、充值记录等)。
o 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如腾讯公司对原游戏“某某弹道轨迹”的著作权证明)。
2. 报案主体:
o 如果您是权利人或权利人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
o 如果您是普通公众,可以向上述机关举报犯罪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
3. 报案方式:
o 向当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说明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o 如果案件涉及跨区域(如私服服务器在异地),公安机关会根据管辖权移送案件。
4. 后续配合:
o 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并可能要求报案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协助调查。
三、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私服“这不是某某”的运营行为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某某弹道轨迹”游戏的著作权,且非法获利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依法立案侦查。您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调查。
如有进一步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0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01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22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22日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发文时间:2013年03月01日
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文时间:2005年05月30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发文时间:2018年10月26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01日
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文时间:2013年03月01日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
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发文时间:2011年01月10日
##案例对比
| 参考案例案号 | 案情的相似与差异 | 争点的相似与差异 | 可参考点 |
| 【(2024)鄂1224刑初285号】 | 相似点:该案涉及利用网络游戏软件作为赌博平台牟利,虽然行为性质不同,但均涉及通过游戏进行非法活动并牟利。差异点:本案中行为人通过私服复制原游戏内容牟利,未涉及赌博行为,且原游戏已停运,行为是否违法需进一步分析。 | 相似点:争议焦点均涉及通过网络游戏牟利是否构成犯罪。差异点:该案争点是开设赌场罪,而本案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或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法律适用不同。 | 可参考点:网络游戏牟利行为的法律定性,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牟利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
| 【(2020)渝02刑终53号】 | 相似点:该案涉及利用合法游戏网站提供游戏币兑换服务牟利,行为隐蔽性强,扰乱网络秩序。差异点:本案中行为人开设私服并复制原游戏内容牟利,未涉及兑换服务或赌博行为,行为性质不同。 | 相似点:争议焦点均涉及网络游戏平台的非法牟利行为。差异点:该案争点是开设赌场罪,而本案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或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法律适用不同。 | 可参考点:网络游戏私服开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侵犯著作权和非法经营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 【(2024)豫01知民初1448号】 | 相似点: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明确了未经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差异点:本案中行为人不仅复制原游戏内容,还通过私服牟利,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进一步分析。 | 相似点:争议焦点均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差异点:该案争点是民事侵权,而本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法律适用不同。 | 可参考点:未经许可复制原游戏内容并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以及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 【(2024)苏0812民初10932号】 | 相似点:该案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明确了游戏账号交易合同的效力。差异点:本案中行为人通过私服牟利,未涉及虚拟财产交易合同问题,行为性质不同。 | 相似点:争议焦点均涉及网络游戏相关法律问题。差异点:该案争点是合同纠纷,而本案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或非法经营行为,法律适用不同。 | 可参考点:网络游戏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
| 【(2024)湘0112刑初310号】 | 相似点:该案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明确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差异点:本案中行为人通过私服牟利,未涉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行为性质不同。 | 相似点:争议焦点均涉及非法牟利行为。差异点:该案争点是诈骗罪,而本案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或非法经营行为,法律适用不同。 | 可参考点:非法牟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
##指导意义
1. 是否可以立案:
o 根据参考案例【(2024)豫01知民初1448号】,未经许可复制原游戏内容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如果行为人复制原游戏内容并通过私服牟利,且牟利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o 根据参考案例【(2020)渝02刑终53号】和【(2024)鄂1224刑初285号】,网络游戏相关的非法牟利行为(如开设赌场或非法经营)可能构成犯罪。虽然本案未涉及赌博行为,但行为人通过私服牟利的性质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定性,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犯罪需进一步核实。
o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非法经营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或情节严重的,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 如何报案:
o 如果认为行为人的私服开设行为侵犯了原游戏的著作权,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报案,提供证据材料(如私服的运行情况、牟利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等)。
o 如果认为行为人的牟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可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提供牟利金额的估算依据、私服运营方式等相关证据。
o 报案时需明确说明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及涉嫌触犯的法律条款,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游戏原版与私服的对比、牟利金额的计算依据等)。
3.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o 根据司法实践,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通常需要权利人(如腾讯公司)主动维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权利人未主动维权,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立案。
o 如果行为涉及非法经营罪或其他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根据牟利金额、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综上所述,本案是否可以立案需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牟利金额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建议您收集详细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进一步指导。
【参考案例】
1.袁某应、阮某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通山县人民法院|(2024)鄂1224刑初285号
2.淮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4)苏0812民初10932号
3.熊某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4)湘0112刑初310号
4.重庆法院发布10起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七: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刑终53号
5.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童装商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知民初1448号
问题论述
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事实,柚子未经腾讯公司授权,开设了私服“这不是某某”,并通过售卖普通账号、VIP账号以及充值活动牟利,非法获利约1000万元。以下是对案件的法律分析:
1. 侵犯著作权的可能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游戏的代码、画面设计、音效等均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虽然“某某弹道轨迹”已关服,但这并不影响腾讯公司对该游戏的著作权保护。私服“这不是某某”几乎完全还原了“某某弹道轨迹”的游戏细节,且未经授权运行,显然侵犯了腾讯公司对该游戏的著作权,尤其是复制、发行、传播权等权利[1][2][3]。
2. 非法经营行为的可能性
柚子通过私服运营牟利接近1000万元,且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活动并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您的估算,柚子非法获利金额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1][3][4]。
3. 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游戏中的账号、充值活动涉及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受到保护。柚子通过私服牟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腾讯公司对游戏的著作权,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虚拟财产交易秩序,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5][6]。
综上,柚子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具备刑事立案条件。
行动建议
为了确保案件能够顺利立案并推进调查,建议您采取以下具体步骤:
1. 收集证据
· 游戏私服的运行情况:通过技术手段或玩家反馈,获取私服“这不是某某”的运行情况,包括游戏界面截图、代码对比、功能还原程度等,以证明私服与原版游戏的高度相似性。
· 盈利方式与金额:收集柚子通过售卖账号、充值活动等方式获利的证据,包括交易记录、玩家购买记录、充值卡销售渠道等,证明其非法获利金额。
· 玩家数量与账号信息:通过调查玩家数量、账号ID分布等,进一步核实非法牟利的规模。
· 相关宣传与推广信息:收集柚子通过社交媒体、论坛、广告等方式推广私服的信息,证明其营利性质。
2. 确定报案主体
· 权利人身份:腾讯公司作为“某某弹道轨迹”的著作权人,具有报案主体资格。建议您与腾讯公司联系,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报案。
· 报案机构: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刑事案件,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报案。
3. 报案流程
· 撰写报案材料: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分析整理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柚子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并附上相关证据。
· 提交报案材料:向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并配合公安机关补充相关信息。
· 跟进案件进展: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案件的调查进展。
4. 技术支持与法律协助
· 技术支持:建议聘请技术专家对私服的代码、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提供专业鉴定意见,进一步证明其侵权事实。
· 法律协助:建议腾讯公司委托律师全程参与案件的报案及调查过程,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推进。
5. 舆论与维权
· 舆论支持:通过媒体报道或公开声明,呼吁玩家尊重正版游戏,支持著作权保护。
· 后续维权:如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建议腾讯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柚子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步骤,您可以协助腾讯公司有效推动案件立案,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进一步帮助,可以随时联系我。
【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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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5特辑|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民商法律实务研究[2022-03-15]
9.游戏充值卡业务为什么会被指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2021-11-18]
10.给网络游戏账户非法充值行为构成什么罪-中国法院网[2018-01-03]
1.袁某应、阮某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鄂1224刑初285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应,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通山县,住通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8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锦洪,湖北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某丹,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通山县,住通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21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赐浪,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咸通检刑诉〔202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应及其辩护人徐锦洪,被告人阮某丹及其辩护人徐赐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被告人袁某应在手机APP斗棋棋牌平台上,在其上线微信昵称“信息没回弹语音”(身份不明)创建的“熏衣草”茶楼充当下级代理,该茶楼提供通山打拱、通山红中赖子杠、跑得快、通山晃晃等棋牌游戏供他人赌博。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袁某应通过发送邀请码邀约朱某次、舒某怀、谭某奥等79名玩家到茶楼参与赌博,每局向玩家收取房费1元。为吸纳更多玩家袁某应还招募9名下级代理,并与下级代理约定房费三七分成。经统计,袁某应微信账号中收入赌博资金及房费共计人民币255331.34元,其中抽取房费获利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阮某丹于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开始成为袁某应下级代理人,在此期间阮某丹通过推送邀请码的方式邀约黄某娟乙、徐某明甲、徐某明乙等20名玩家进入到“薰衣草”茶楼内进行赌博。经统计,阮某丹微信账户中收入赌博资金及房费共计人民币58579.7元,其中抽取房费获利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袁某应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阮某丹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娟甲、徐某明甲、徐某明乙、朱某次、舒某怀、谭某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应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伙同被告人阮某丹组织他人赌博,提供赌资结算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袁某应、阮某丹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袁某应有期徒刑两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阮某丹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袁某应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袁某应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袁某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等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阮某丹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基于阮某丹认罪认罚,对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但阮某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无前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望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人袁某应在手机APP斗棋棋牌平台上,在微信昵称为“信息没回弹语音”(身份不明)创建的“熏衣草”茶楼充当下级代理,该茶楼提供通山打拱、通山红中赖子杠、跑得快、通山晃晃等棋牌游戏供他人赌博。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袁某应通过发送邀请码邀约朱某次、舒某怀、谭某奥等79名玩家到“薰衣草”茶楼内参与赌博,每局向每位玩家收取房费1元。为吸纳更多玩家袁某应还招募9名下级代理,并与下级代理约定房费按三七分成。经查,袁某应微信账号中收入赌博资金及房费共计人民币255331.34元,其中抽取房费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阮某丹成为袁某应的下级代理人,在此期间阮某丹通过推送邀请码的方式邀约黄某娟乙、徐某明甲、徐某明乙等20名玩家进入到“薰衣草”茶楼内进行赌博。经查,阮某丹微信账户中收入赌博资金及房费共计人民币58579.7元,其中抽取房费获利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袁某应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阮某丹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均由通山县公安局予以扣押。
另查明,经通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进行社会调查,对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暂扣款票据等书证,证人黄某娟甲、徐某明甲、徐某明乙、朱某次、舒某怀、谭某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软件为赌博平台,并在赌博平台担任代理,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应视为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或处罚;袁某应、阮某丹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某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阮某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袁某应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阮某丹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袁某应、阮某丹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
人民陪审员夏
人民陪审员范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彩霞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淮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4)苏0812民初1093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案件概述
原告淮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善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游戏交易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4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电子报告取证费1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某某公司申请将第四项诉讼请求中律师费数额由2000元变更为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游戏账号交易合同,被告将其腾讯网游“英雄联盟”游戏账号(账号唯一标签)24×××23所有权及使用权以8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日委托员工韩某通过其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800元支付被告。原告欲出售该账号时发现无法登录。原告用被告预留手机号尝试找回密码,可由被告手机号接受验证码,确认该号已经被被告找回。合同第五条约定因被告违约,原告产生的律师费、电子报告取证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委托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起诉,支付律师费2000元,并向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取证费1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白某某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9日,原告某某公司(乙方)与被告白某某(甲方)通过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线上签订《游戏账号交易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持有的腾讯旗下网游“英雄联盟”游戏账号所有权及使用权,特订立此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一、腾讯网游"英雄联盟"游戏账号(即腾讯QQ账号):24×××23之电子记录的账号所有权及使用权,于2023年10月9日乙方支付约定的购买费用给甲方之后,由乙方全权获取,甲方对此账号不再拥有其所有权及使用权。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购买费用为人民币:800元整。甲方收款方式为:支付宝账户为:159。四、①甲方签订此合同之后,不得任何方式手段申诉找回此游戏账号,否则乙方将保留法律手段追溯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该账号交易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③因甲方作为游戏账号初始一手注册人,该账号实名认证人本人,是完全拥有账号申诉及找回的能力,故账号交易完成以后,若账号出现以下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不明被盗、被骗、找回、游戏货币或点券倒扣、异常冻结、临时冻结、安全风险、临时封号、游戏防沉迷问题、密保资料无故被改、人脸冻结识别问题,QQ临时冻结等一切账号售后相关问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解决,必须48小时内协助乙方申诉找回账号或解决账号所存在的问题。若甲方未能解决或逾期未配合乙方解决账号存在问题,导致乙方所购买的游戏账号无法再正常使用,甲方需赔付乙方账号交易金额三倍作为补偿。五、如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诉讼,乙方产生的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电子合同技术报告取证费、证据刻盘费、文件快递费、交通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2023年10月9日,原告某某公司委托其员工韩某向被告白某某支付了上述游戏账号购买费用800元。被告白某某于2024年4月21日将游戏账号找回,原告某某公司通过微信联系被告白某某,试图沟通解决未果。2024年9月19日,原告某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白某某返还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电子报告取证费、律师费等,引起本案讼争。
另查,原告某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费2000元,另支付电子报告取证费1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游戏账号交易合同》、委托书、聊天记录、付款记录、《法大大文件签署技术报告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游戏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游戏账号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某某公司已依约向被告白某某支付案涉游戏账号购买费用,被告白某某应向原告某某公司交付游戏账号的全部注册信息,并不得找回游戏账号。但被告白某某收到游戏账号购买费用后将游戏账号找回,致买卖游戏账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白某某签订的游戏账号交易合同,并返还游戏账号转让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某某公司主张违约金2400元,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白某某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申诉找回游戏账号,否则需赔偿原告某某公司账号交易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白某某违约给原告某某公司造成如此金额的损失,根据被告违约情况、交易状况,参照类似纠纷违约方的获利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白某某承担违约金400元。关于原告某某公司主张律师费2000元(庭审中表示仅主张其中1000元)、电子报告取证费100元,为此原告某某公司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为证,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有关于律师费、电子取证费等违约费用承担的明确约定,但考虑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代理律师接受诉讼代理委托所从事的工作难度不大,本案诉讼活动亦在本市进行,为避免加重债务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本院酌定被告白某某应承担律师费1000元和电子报告取证费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淮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的《游戏账号交易合同》;
二、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淮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游戏账号转让费8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元、律师费1000元、电子取证费100元,合计2300元;
三、驳回原告淮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3.熊某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24)湘0112刑初310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杰,男,1996年1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4年7月17日被长沙市某局望城某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2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杰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游戏账户中介商的身份,在“梦幻西游”游戏中发布虚假的出售游戏账户的信息并留下其微信联系方式。2024年7月4日,被害人曾某通过微信联系熊俊杰欲购买游戏账号,熊某杰通过盗用截取他人游戏账号截图发送给曾某取得其信任,后曾某向熊某杰支付人民币4100元购买选中的游戏账号。因购买的游戏账户无法登录,曾某提出质疑。熊某杰为掩盖欺骗事实,使用其本人持有控制的多个微信账号,伪造账号间的聊天记录,并向曾某发送伪造的聊天记录以制造其亦是被游戏账号号主欺骗的假象。曾某经与熊某杰沟通未果后,于同年7月10日报案。
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熊某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熊某杰已退赔被害人曾某41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收条、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熊某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熊某杰已向被害人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熊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杰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游戏账户中介商的身份,在“梦幻西游”游戏中发布虚假的出售游戏账户的信息并留下其微信联系方式。2024年7月4日,被害人曾某通过微信联系熊某杰欲购买游戏账号,熊某杰通过盗用截取他人游戏账号截图发送给曾某取得其信任,后曾某向熊某杰支付人民币4100元购买选中的游戏账号。因购买的游戏账户无法登录,曾某提出质疑。熊某杰为掩盖欺骗事实,使用其本人持有控制的多个微信账号,伪造账号间的聊天记录,并向曾某发送伪造的聊天记录以制造其亦是被他人欺骗的假象。曾某经与熊某杰沟通未果后,于同年7月10日报案。
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熊某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熊某杰已退赔被害人曾某41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确认为本案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证明: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接收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转账截图、收条、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杰的供述和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熊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
书记员王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4.重庆法院发布10起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七: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2刑终53号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2019)渝0229刑初30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2刑终53号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被告人林某某、余某共谋,由林某某出资200000元,余某负责具体实施,在相关网络平台中通过充值和提现方式兑换游戏筹码赚取差价,所得利益二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后林某某、余某在山西省太原市租赁房屋开设工作室,配置专门用于工作室的电脑和手机,招募业务员,在“龙皇棋牌”、“集结号”、“850”等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并通过一定方法使其账户处于游戏排行榜段位前列,在账号头像或签名栏等显眼处留下用QQ靓号绑定的微信号等联系方式并发布“收售游戏分”等信息,用以招揽、联系相关人员在上述网络平台进行活动。行业内称此类工作室为“银子商”,具体方式为:工作室利用相较于网络平台更为划算的价格为相关人员提供充值、上分服务,供相关人员在上述平台中从事捕鱼、扎金花、牛牛等活动,为避免上述平台被监管部门随时关闭的风险,相关人员赢了游戏分或者输分尚有剩余便会及时通过工作室提现、下分。后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方某某先后与林某某商量成立工作室,陆续聘用董鹏等14人担任业务员实行轮班制,24小时为相关人员提供兑换筹码服务,所得利益由林某某、余某、张某某、方某某、余某某按比例进行分配。四个工作室所持专门用于上下分的微信和支付宝总计收入即赌资为96004149.36元,共非法获利911000余元。案发后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16735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利用已有的网络游戏平台,将该平台作为自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工具,设定兑换筹码的方式和比例,使参赌人员通过该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涉及赌资96004149.36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林某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犯罪金额统计方式与传统现实开设赌场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追缴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各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林某某、余某、张某某、余某某、方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但鉴于二审期间林某某、余某、张某某、余某某的亲友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述四人量刑予以改判。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余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维持原审其余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银子商”依托合法游戏网站提供游戏币兑换服务开设赌场的犯罪,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赌博犯罪日益多发隐蔽,手段花样翻新。犯罪分子虽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和设定赌博方式、规则,但利用合法的游戏网站,提供游戏分与人民币双向兑换服务,设定兑换筹码的方式和比例,吸引不特定人员到该网站参与赌博,以此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此类犯罪模式新颖,隐蔽性强,赌客参与赌博便利,危害性极大,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人民法院透过犯罪行为表象,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牟利手段等分析,认定其行为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和持续性等开设赌场的核心特征,遂以开设赌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同时综合运用罚金、追缴退赔违法所得等财产性手段使犯罪分子经济上受到严惩,坚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有效打击和震慑网络赌博犯罪行为,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网络空间。
5.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童装商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豫01知民初144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童装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经营者:白某豪,男,汉族,1996年9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童装商行(经营者白某豪,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被告某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岩、宋晓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钛核暗影火炬城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钛核暗影火炬城游戏软件”(以下简称某某软件)的著作权人,于2019年1月16日开发完成。涉案号为“软著登字第3718512号”。《暗影火炬城》是一款类银河恶魔城动作游戏,上线后获得了众多游戏玩家的喜爱和好评。原告在调查时发现“某8.某”蔚莱游戏网站提供案涉游戏软件的付费下载服务,原告在“某8.某”网站进行充值时收款商户为某某商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商行辩称:1.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来看,真正侵害原告权利的是“某8.某”网站(以下简称被诉网站)的持有人,并非被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收款信息与被诉网站持有人的关系,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是《钛核暗影火炬游戏软件[简称:暗影火炬城]V1.0》,而原告公证保全的游戏名称为《暗影火炬城/F.I.S.T.(更新V1.2.001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暗影火炬城V1.2.001版》的著作权人,不能以某某软件的著作权要求保护;3.某某软件的知名度极低,被告获益仅6元,不应承担5万元的赔偿数额。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与本案有关联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19年4月2日出具的软著登字第371851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钛核暗影火炬游戏软件[简称:暗影火炬]V1.0”,著作权人为某某公司,开发完成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登记号为2019SR0297755。2020年9月29日,软件名称变更为“钛核暗影火炬城游戏软件[简称:暗影火炬城]V1.0”。
原告的某.某.某网站“关于钛核”简介载明“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是由一群狂热的游戏制作人组建的一支硬核游戏的研发团队,2016年我们在上海正式成立”。
2021年10月3日,《暗影火炬城》游戏由“bilibili”发行,该游戏介绍“《暗影火炬城》是一款银河恶魔城动作游戏。玩家将扮演一只挥动着巨大铁拳的兔子,在柴油朋克美学的庞大世界中与军 团展开激战”。该游戏在Steam网站的售价为108元,折扣价37.8元。
2023年10月11日,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泽恒向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出具(2023)证经字第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268号公证书)记载以下事实:域名为某8.某的网站中展示有“暗影火炬城/F.I.S.T.(更新1.2.001版)”(以下简称被诉游戏),该游戏介绍“在今天举办的‘中国之星计划’发布会上,VR游戏开发商上海钛核网络(TIGAMES)公布了朋克恶魔城风格动作游戏《暗影火炬城(F.I.S.T.)》,玩家将在游戏中控制一只操控着一巨大机械手臂的兔子,在庞大错杂的城市中与邪恶的军 团势力对抗”,该游戏价格“6金币”,下载数量为234。2023年10月11日,取证人员通过该网站的二维码使用微信付款6元购买“暗影火炬城/F.I.S.T.(更新1.2.001版)”1件,该店铺通过“百度网盘”向取证人员发送“A1021”文件夹,解压该文件夹后安装“A1021.part01.exe”文件,安装界面显示“暗影火炬城”“99900G免费游戏资源某8.某”“《暗影火炬城》PC版本仍在不断完善之中,游戏中部分功能处于早期测试版本,请酌情使用”,取证人员对部分游戏页面进行了截屏保存。付款截图显示,收款方为“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童装商行”。
原告当庭登录steam平台打开正版“暗影火炬城”游戏软件,游戏启动时界面显示“TiGAMES”标识。将被诉游戏原告主张权利的正版游戏进行对比,原告认为两者界面完全一致,可以证明被诉游戏软件与原告的正版游戏软件一致。被告认为12268号公证书记载的游戏版本与某某软件版本不一致,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提供的“暗影火炬城”订单记录截图显示,2023年8月9日至11月21日期间共销售“暗影火炬城/F.I.S.T.(更新1.2.001版)”8件,售价均为6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600元。
被告提供的“天眼查”截图系原告提起诉讼的统计数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某8.某网站对被诉游戏简介称“上海钛核网络(TIGAMES)公布了朋克恶魔城风格动作游戏《暗影火炬城(F.I.S.T.)》”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享有“暗影火炬城”游戏软件的著作权,被告虽对某某软件的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足以否定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原告享有某某软件的著作权,且依法应予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权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某8.某网站销售的被诉软件安装界面显示“暗影火炬城”,且游戏界面与原告的同名正版游戏软件界面相同,足以认定被诉软件是侵害原告某某软件著作的侵权软件,被告提供买家购买、下载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被告辩称被诉游戏软件版本与某某软件版不同,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在开发过程中会根据软、硬件发展以及软件运行环境不断填补漏洞、添加功能、增强兼容性,以实现更好的运行效果,被诉游戏软件版本为“1.2.001”,系在V1.0版基础上开发的后续更新版本,两个版本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某8.某网站未经许可提供更新版本的行为,亦属于侵害原告某某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某8.某网站未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备案登记,被告某某商行作为该网站指定的收款方,应当对侵害某某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Steam网站虽标注正版游戏软件的销售价格为108元,但同时也注明了折扣价格;被告虽提供订单截图显示2023年8月9日至11月21日期间的销售记录为8件,但某8.某网站载明下载次数为234次,被告提供的销售数据完整性、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纳。现有证据无法准确确定某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某某商行销售侵权游戏软件的价格畸低,也不足以弥补某某公司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某某公司某某软件的知名度、某某商行的经营性质、主观态度、销售数量等情节,以及某某公司为维权应当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某某商行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共计为8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童装商行(经营者白某豪)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钛核暗影火炬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童装商行(经营者白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童装商行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
审判员周
审判员张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康附件
裁判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权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户名: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219197;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吴中路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方式0371-6952)。
【执行管辖法院】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账号:9381801201),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方式0371-6952),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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