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肠梗阻未及时手术,医院被判担责

2025/04/07 21:23:50 查看44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以 “间断腹痛 20 余天,加重 7 天” 为主诉到被告A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

入院第2日,患者神志清,精神差,仍持续有腹痛,且痛势剧烈难以忍受,CT 显示:脂肪肝。泥沙样胆汁。考虑肠梗阻,腹腔渗出性改变。建议短期复查或进一步检查。

入院第7日,患者查 CT 提示:脂肪肝。泥沙样胆汁。考虑肠梗阻,扭转待排。子宫占位性病变,考虑肌瘤。双附件区局部囊性密度。盆腔积液,较前加重。建议短期复查或进一步检查,以除外局部迟发型及隐匿性损伤。患者存在肠扭转可能,外科会诊后建议行手术治疗,病程记录显示家属要求继续予内科保守治疗。

入院第8日,主治医师查房分析患者存在肠扭转可能,当日,家属同意手术,转入外一科继续治疗。

入院第10日,行 “小肠异物取出术”,术后患者感染加重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术后第1日,因 “肠梗阻术后 1 天余,突发呼吸困难 20 小时” 转入B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 “急性呼吸衰竭,重症肺炎,肠梗阻术后”。经治疗肺部感染无明显好转。

术后第20日转入C医院治疗。

入院诊断为 “呼吸衰竭 VV-ECMO 辅助术后,脓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肺部感染气管切开术后,呼吸心跳骤停复苏成功,肝损伤,肠扭转剖腹探查术后,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经 ICU 持续治疗后,患者病情危重,家属要求出院,转入C医院第2日出院,当日患者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

【鉴定意见】

A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B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患者各项损失68万余元。

【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这一规定明确了知情同意的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优先并口头同意佐证,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重大医疗措施时,医疗机构需提供书面同意书供患方签字确认(如《手术知情同意书》)。若患方以口头形式表示同意,医疗机构需通过录音、录像或第三方证人(如其他医务人员)进行佐证,否则可能被视为举证不足。病程记录关于需双方确认的关键信息的记录,具有单方记录性质,需另外签署沟通记录、知情同意书等予以佐证,或需患方签字确认。

本例,患者经对症治疗后仍存在腹痛、腹胀,医方应当及时行剖腹探查。医方在请外科会诊后建议行手术治疗,医方直至转外科后第2日才手术,手术不够及时,存在医疗过错,且病程记录中关于患方要求内科保守治疗、拒绝手术治疗的记载因无患方签字确认,不能视为患方意思表示。

患者术中、术后口腔、鼻腔持续流出大量胃内容物,医方虽给予吸引器吸引、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但呼吸道清理不够彻底,与患者术后并发吸入性肺炎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患者发生吸入性肺炎后,医方也未及时给予气管镜检查及灌洗治疗,与患者其后并发肺水肿、出血、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并引起的相应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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