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8 14:25:21 查看13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武汉,李先生是一名患有慢性肺部疾病的患者,平时身体较为虚弱。一次感冒后,李先生的病情突然加重,出现了呼吸急促的症状,呼吸频率明显加快,即使在休息状态下也感觉气不够用,需要大口喘气。同时,他的嘴唇和指甲开始发紫,呈现出发绀的症状,这表明他的身体已经出现了缺氧的情况。
李先生的家人急忙将他送往医院,经过血气分析、胸部 CT 等检查,发现李先生的血氧饱和度明显降低,存在低氧血症。医生立即对他进行了紧急治疗,并根据病情使用了呼吸机。随着病情的发展,李先生被确诊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且由于病情严重,需要使用呼吸机 96 小时以上。这是一种严重的急性呼吸衰竭综合征,肺部功能受到严重损害,气体交换障碍,治疗需要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全面的生命支持和治疗,费用高昂。
李先生想起自己投保的医疗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时,以李先生在等待期内出现呼吸急促、发绀伴低氧血症为由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在投保后的等待期内就出现了这些症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并且推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需使用呼吸机 96 小时以上)可能与等待期内的呼吸急促、发绀伴低氧血症存在关联,因此拒绝赔付。
李先生和他的家人感到既愤怒又无奈,他们表示李先生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需使用呼吸机 96 小时以上)并不是因为等待期内的这些症状直接导致的,而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对等待期条款进行清晰的解释。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先生和家人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但都没有取得任何结果,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
经朋友推荐,李先生的家人找到了君审律师事务所。君审律所的李鹏律师和韩玉龙律师接受了李先生的委托。律师们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和李先生的病历资料,发现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对等待期条款的告知存在漏洞,没有向李先生充分说明等待期内出险的具体判定标准。同时,律师们收集李先生的就医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走访多位呼吸内科和重症医学科专家,获取专业医学意见。专家明确指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需使用呼吸机 96 小时以上)的发病机制复杂,呼吸急促、发绀伴低氧血症虽然是其常见症状之一,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出现这些症状就必然患有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需使用呼吸机 96 小时以上),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仅仅因为李先生在等待期内出现这些症状,就拒赔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需使用呼吸机 96 小时以上)的医疗费用。
随后,李鹏律师和韩玉龙律师代表李先生向武汉市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们通过出示大量证据和专业的医学分析,有力地证明了李先生的情况不应该被保险公司拒赔。律师们指出,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致使李先生对等待期条款产生误解。从医学角度来看,李先生患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需使用呼吸机 96 小时以上)不能归因于等待期内的呼吸急促、发绀伴低氧血症,保险公司的拒赔缺乏合理依据。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赔付 48 万。这一判决结果让李先生和家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为他们解决了经济上的燃眉之急。君审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地帮助李先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彰显了其在保险理赔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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