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9 11:19:54 查看6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广州某科技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
原告:张某(原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前高管)
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方)
案情简介
张某系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创始股东之一,持股15%。2020年,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签署《离职协议》约定“若张某主动离职,公司有权按原始出资额回购其股权”。2022年,张某以公司未按约定回购股权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需以市场估值(300万元)回购其股权并支付利息。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被告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效;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权回购款300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林智敏律师代理)
1、双方《离职协议》明确约定“公司有权回购”,而非“股东有权要求回购”,原告无权单方主张回购权;
2、张某离职前擅自转移公司客户资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应免除公司回购义务;
3、原告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前60日书面通知公司回购意向,程序不合法。
案件争议焦点
1、股权回购条款的合理解释:系“公司权利”还是“股东权利”?
2、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能否影响公司回购义务?
3、原告主张回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胜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1、条款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协议中“公司有权回购”明确为赋予公司的选择权,原告无权单方要求回购;
2、原告违约事实:张某离职前转移客户资源的行为构成违约,公司可据此免除回购义务;
3、程序合法性:原告未履行章程规定的通知义务,程序瑕疵导致请求权基础不成立。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离职股东股权回购纠纷,林智敏律师通过精准法律解释、充分证据组织及程序抗辩策略,成功驳斥原告主张。关键点在于:
1、明确区分“公司权利”与“股东权利”,避免歧义;
2、通过微信记录、客户证言等固定原告违约事实;
3、利用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阻断原告请求权。
本案胜诉为企业在股权激励设计、离职股东管理中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律师在复杂商事争议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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