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立遗嘱把房子给外孙吗?

2025/04/09 15:53:07 查看66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杨先生前段时间找我咨询问,是否能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自己的外孙。杨先生称自己今年已经74岁了,自己的女儿与女婿最近正在闹离婚,自己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女儿是她唯一的子女,房屋是自己前几年购买的,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也越来越不好,怕万一哪天自己离开人世了房屋被女婿分走,所以想把房屋留给外孙。


一、什么样的遗嘱是”遗赠“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中,立遗嘱人既可以将部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继承,也可以将部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二、针对杨先生的诉求,我给他下面4点建议:


1.可以立遗嘱将房子给外孙,这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因为外孙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自然人有权立遗嘱把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2.立遗嘱需保证符合法定形式,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常见形式。以自书遗嘱为例,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建议立遗嘱人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确保遗嘱内容清晰、符合法定要求。受遗赠人在得知遗赠后及时关注时间限制,尽快作出明确表示,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遗嘱有效,受遗赠人就能必然得到遗产吗?


答案当然是“不能”。


首先,遗赠是一种赠与行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选择权,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如果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全部或部分个人财产赠与孙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孙子女作为受遗赠人,如果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超过期限后即认为孙子女放弃遗赠,最终可能会导致无法按照老人生前的意愿分配遗产。


其次,“关键的六十日”从何时起算?应以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或之后知晓遗赠之事作区分,“六十日”起算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起算点当然为“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二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得知遗赠之事,此时起算点存在“遗赠人死亡之日”和“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两种可能,此时应以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即遗赠人在生前以遗嘱形式作出的遗赠意思表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该种情形,“六十日”的起算点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接下来,就要提到“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具体是什么形式呢?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向与继承或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比如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表示形式上,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均可,但诉讼中均需要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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