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09:52:51 查看11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确认股东资格并获分红
当事人
原告:李某(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归属及分红权)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一:王某(名义股东,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股东)
被告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李某与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李某出资200万元委托王某代持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基因检测技术)15%股权,王某负责工商登记,李某实际享有股东权益。2021年公司获得融资后,王某否认代持事实,拒绝向李某分配分红款(累计180万元)。李某遂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变更登记并支付分红款。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李某为被告公司15%股权的实际所有人;
2、判令王某及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判令公司支付2019-2022年分红款180万元及利息;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协议因“规避股东资格限制”而无效(王某称李某系外资背景,代持违反行业准入规定);
2、原告仅提供转账记录,但未备注“投资款”,可能为借贷关系;
3、原告主张的2019年分红已超3年诉讼时效。
案件争议焦点
1、《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李某的实际出资是否足以证明代持关系?
原告主张的分红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需配合股权变更登记并支付分红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1、代持协议有效性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李某与王某的代持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查行业无外资准入限制),合法有效;王某主张的“外资规避”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2、实际出资认定
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王某确认代持的微信记录、公司其他股东知情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代持关系;转账未备注用途不影响实质法律关系认定。
3、诉讼时效问题
分红请求权自应支付之日起算,但李某2021年发现权利受侵害后持续主张,未超过时效。
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股权代持纠纷,林智敏律师通过以下策略实现胜诉:
1、紧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驳斥被告“协议无效”抗辩;
2、整合转账记录、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闭环证据”;
3、通过主张“持续性侵权”推翻被告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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