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10:22:09 查看5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广州某医疗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成功查阅公司账簿
当事人
原告:陈某(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的小股东)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医疗器械研发与销售)
案情简介
陈某系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科技”)股东,持股10%。2021年起,陈某发现公司连续三年未召开股东会,且财务报表显示亏损,但管理层持续高额分红。陈某怀疑公司财务造假,多次书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均被公司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2023年,陈某委托林智敏律师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提供2019-2022年度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护意见
1、原告要求查阅原始凭证缺乏法律依据,仅能查阅会计账簿;
2、陈某曾向竞争对手公司投资,存在泄露商业秘密风险;
3、原告未按《公司法》规定提前15日书面说明查阅目的。
案件争议焦点
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2、原告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从而可限制其知情权?
3、原告的查阅请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被告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1、知情权范围认定:
依据《公司法》第3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会计账簿的真实性需通过原始凭证验证,支持原告查阅原始凭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属法定公开文件,被告无权拒绝。
2、不正当目的抗辩无效:
被告未能举证陈某与竞争对手存在实质性关联交易,仅以投资行为推定泄密缺乏依据;陈某查阅目的为“核实财务真实性”,符合股东合法利益。
3、程序合法性确认:
陈某已通过律师函三次书面请求,远超15日期限要求,程序合法。
案件总结
本案系小股东突破大股东信息封锁的典型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通过以下策略实现突破:
1、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将原始凭证纳入查阅范围;
2、通过公司公开分红数据与财务报表矛盾,佐证原告查阅的正当性;
3、以三次书面请求记录击破被告程序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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