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15:53:16 查看8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广州某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索股权并获债务清偿
当事人
原告:周某(广州某物流公司股权受让方)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一:赵某(原控股股东,持股70%)
被告二: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周某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某以800万元受让赵某持有的广州某物流公司60%股权,并明确“赵某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前清偿公司对外债务200万元”。2023年5月,周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发现赵某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且公司因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起诉,导致股权变更登记受阻。周某委托林智敏律师起诉,主张解除协议或强制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赵某立即清偿公司债务200万元;
2、要求赵某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辩护意见
1、协议未列明具体债务清单,赵某认为已完成部分清偿;
2、周某已实际接管公司经营,应视为接受现状;
3、经营损失与债务问题无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1、《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外债务”的范围是否包含隐性债务?
2、股权受让方接管公司经营是否构成对债务未清偿的默示接受?
3、股权变更登记与债务清偿的履行顺序如何界定?
判决结果
1、赵某需在30日内清偿公司债务200万元;
2、债务清偿完成后5日内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合同条款的严格解释:
虽协议未列明债务清单,但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及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可认定200万元债务包含已查明的对外欠款(引用《民法典》第142条);
2、接管经营不等同于放弃权利:
周某接管公司系基于合同履行期待,不能推定其放弃债务清偿主张(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3、履行顺序的强制性:
债务清偿系股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被告未履行即构成根本违约。
案件总结
本案系物流行业股权转让债务连带责任的典型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通过以下策略实现突破:
1、调取公司银行流水、债权人起诉记录,补强协议条款的模糊性;
2、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时间节点,论证债务清偿的优先性;
3、主动放弃难以举证的部分诉求,集中攻防核心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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