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16:59:43 查看13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广州某软件公司股权对赌协议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驳回回购请求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软件公司原股东(小微企业,持股60%)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某投资机构(股权受让方)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以500万元受让原告持有的某软件公司60%股权,并附对赌条款:“若公司2023年净利润未达800万元,原告需以12%年利率回购股权”。2023年审计报告显示净利润为600万元(被告单方委托审计),原告主张实际净利润为850万元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双方争议爆发。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赌条款无效;
2、驳回被告要求股权回购的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对赌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审计报告由协议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原告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3、原告主张的净利润数据无原始财务账册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
1、小微企业股东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对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2、单方委托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3、原告主张的利润数据与审计报告冲突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判决结果
1、不支持被告主张的股权回购;
2、因被告未能充分证明业绩未达标,条款不触发;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1、对赌条款公平性审查:
原告签约时非弱势方,回购利率(12%)未显著高于市场融资成本,不构成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
2、审计程序合法性否定:
协议约定“共同委托审计机构”,被告单方选定且未通知原告参与样本选取,违反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审计报告不予采信;
3、优势证据规则适用:
原告提供银行流水、完税凭证等原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未进一步举证(《民诉法解释》第108条)。
案件总结
本案系软件行业股权对赌条款争议的典型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通过以下策略实现逆转:
1、调取银行流水与税务记录,锁定实际利润数据,削弱单方审计结论;
2、揭露被告单方审计的程序瑕疵,否定其证据效力;
3、放弃对条款效力的过度争论,集中证明业绩达标事实。
本案启示
1、对赌协议需明确审计程序及争议解决机制;
2、小微企业应保留完整的财务原始凭证;
3、股权交易中需防范单方主导的评估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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