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17:13:20 查看10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某粮食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获法院支持
当事人
原告:谢某(某粮食公司股东,持股15%)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某粮食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1年,谢某投资200万元持有某粮食有限公司15%股权。2023年,谢某发现公司连续两年未分红且财务报表异常,书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遭公司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谢某遂起诉主张股东知情权,公司辩称谢某存在“不正当目的”。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提供2021-2023年度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股东会决议;
2、要求查阅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关联交易记录;
3、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谢某系竞争对手公司实际控制人,查阅资料将损害公司利益;
2、原始凭证不属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查阅范围;
3、谢某未书面说明查阅目的,请求程序不合法。
案件争议焦点
1、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需证明“正当性目的”?
2、股东知情权范围是否包含原始凭证及关联交易文件?
3、原告与竞争企业的关联关系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
判决结果
1、公司需在15日内提供2021-2023年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关联交易文件;
2、允许谢某委托会计师协助查阅;
3、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1、股东知情权的法定性:
公司未举证谢某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列举的“实质性竞争关系”,仅提供工商登记信息不足以证明不正当目的(引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2、查阅范围的扩张解释:
原始凭证是验证会计账簿真实性的必要依据,支持一并查阅(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案例);
3、程序瑕疵的补正规则:
谢某当庭补充书面查阅说明,不构成根本性程序违法。
案件总结
本案系小股东通过法律手段突破公司知情权壁垒的典型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通过以下策略实现破局:
1、调取谢某与竞争对手公司无实质控制关系的证明,粉碎“不正当目的”指控;
2、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及最高院指导案例,将查阅范围扩展至原始凭证;
3、当庭补正书面说明,化解程序瑕疵风险。
本案启示
1、公司章程不得限制法定股东知情权范围;
2、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披露机制,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诉讼;
3、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留存书面沟通证据。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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