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17:57:14 查看6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某游戏设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解除未实缴股东资格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游戏设备公司(控股股东为李某,持股70%)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陆某(持股30%,认缴出资未实缴)
案情简介
2020年,陆某认缴出资300万元持有某游戏设备公司30%股权,约定分三期于2023年6月前缴足。截至2023年8月,陆某仅实缴60万元,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推进核心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催告后,陆某仍拒绝补缴,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其股东资格并返还分红。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陆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解除其股东资格;
2、判令陆某返还已收取的2021-2022年度分红款48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陆某声称通过“技术入股”抵充240万元出资,并提供单方签署的技术协议;
2、股东会催告程序未提前15日通知,决议无效;
3、原告利用诉讼排挤小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争议焦点
1、技术入股协议是否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2、股东会催告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3、未实缴股东的分红返还责任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
1、解除陆某股东资格,责令其30日内配合工商变更;
2、陆某返还48万元分红款;
3、诉讼费用由陆某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1、技术入股的无效性:
陆某提供的技术协议无公司签章、未评估作价,且未办理知识产权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2、催告程序的合法性:
原告通过EMS及公告形式双重送达催告函,程序瑕疵不影响解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成立(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3、分红返还的强制性: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未实缴出资股东不得分配利润,已收取分红属不当得利(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再XX号判决)。
案件总结
本案系股东除名纠纷的标杆性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通过以下策略实现关键突破:
1、调取公司银行流水证明陆某未实缴出资,并鉴定其“技术协议”签章时间为诉讼前补签;
2、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款,锁定分红返还责任;
3、补充公证送达记录,补正股东会通知程序瑕疵。
本案启示
1、企业应在章程中明确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和登记程序;
2、股东会除名决议需保留书面催告及送达证据;
3、未实缴股东分红应暂缓发放,避免后续追索成本。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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