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广州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显名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求‌‌

2025/04/10 18:24:53 查看11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广州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显名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

原告‌:张某(主张为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持股15%

 

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登记股东(合计持股85%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方)‌

 

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签订《代持协议》,约定张某出资180万元委托王某代持公司15%股权。2024年,张某以公司未分红且拒绝承认其股东身份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及股东抗辩称张某实际为借款关系,非真实股权代持‌。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张某为公司实际股东,持股15%

2判令被告配合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张某与王某的《代持协议》实为借款合同,王某已偿还本息,无股权转让合意;

2张某未提供股东会决议、出资凭证等显名核心证据;

3其他股东明确反对隐名股东显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限制条件‌。

 

案件争议焦点

1《代持协议》性质属于股权代持还是民间借贷?

2隐名股东显名是否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告是否完成实际出资的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

1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公司现有股权结构;

2确认《代持协议》为借款合同‌,张某可另行主张债权;

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法律关系定性‌:

张某仅提供单方《代持协议》,无出资银行流水、股东名册记载或分红记录,无法证明股权代持合意(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

2显名程序要件‌:

公司其他股东当庭反对张某显名,符合“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否定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3举证责任分配‌:

张某主张180万元系出资款,但未提供验资报告或公司财务确认凭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案件总结

本案系隐名股东显名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方通过以下策略实现全面胜诉:

1调取王某向张某的还款记录,结合《代持协议》无公司签章的事实,将争议定性为借贷纠纷‌;

2提交公司历年股东会决议及财务账册,证明张某从未参与公司决策或获得分红,削弱其股东身份主张‌;

3当庭要求其他股东出具书面反对意见,阻断显名程序合法性‌。

 

本案启示

1企业应规范代持协议签署,明确约定法律关系并留存资金性质凭证;

2隐名股东显名需同时满足“代持合意+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同意”三重要件;

3涉股权纠纷案件应优先从合同性质与证据完整性切入抗辩‌。

 

本案关键词

#广州股权纠纷律师 #隐名股东显名胜诉案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律师

#林智敏律师团队 #隐名股东显名律师‌‌

 

林智敏律师团队专注企业股权架构合规与代持风险防控,若您遭遇隐名股东争议或股权代持纠纷,欢迎联系团队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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