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18:24:53 查看11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胜诉案例】广州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显名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
原告:张某(主张为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持股15%)
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登记股东(合计持股85%)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方)
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签订《代持协议》,约定张某出资180万元委托王某代持公司15%股权。2024年,张某以公司未分红且拒绝承认其股东身份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及股东抗辩称张某实际为借款关系,非真实股权代持。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张某为公司实际股东,持股15%;
2、判令被告配合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张某与王某的《代持协议》实为借款合同,王某已偿还本息,无股权转让合意;
2、张某未提供股东会决议、出资凭证等显名核心证据;
3、其他股东明确反对隐名股东显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限制条件。
案件争议焦点
1、《代持协议》性质属于股权代持还是民间借贷?
2、隐名股东显名是否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告是否完成实际出资的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
1、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公司现有股权结构;
2、确认《代持协议》为借款合同,张某可另行主张债权;
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院观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法律关系定性:
张某仅提供单方《代持协议》,无出资银行流水、股东名册记载或分红记录,无法证明股权代持合意(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
2、显名程序要件:
公司其他股东当庭反对张某显名,符合“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否定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3、举证责任分配:
张某主张180万元系出资款,但未提供验资报告或公司财务确认凭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案件总结
本案系隐名股东显名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方通过以下策略实现全面胜诉:
1、调取王某向张某的还款记录,结合《代持协议》无公司签章的事实,将争议定性为借贷纠纷;
2、提交公司历年股东会决议及财务账册,证明张某从未参与公司决策或获得分红,削弱其股东身份主张;
3、当庭要求其他股东出具书面反对意见,阻断显名程序合法性。
本案启示
1、企业应规范代持协议签署,明确约定法律关系并留存资金性质凭证;
2、隐名股东显名需同时满足“代持合意+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同意”三重要件;
3、涉股权纠纷案件应优先从合同性质与证据完整性切入抗辩。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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