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20:16:32 查看13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常将财产赠与子女,这一行为不仅涉及到财产分割,更关乎到子女权益保障。然而,赠与完成后,一方反悔能否撤销赠与,成为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财产,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赠与子女的财产往往具有强烈的道德义务属性,且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紧密相连,因此不能简单适用任意撤销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认定持谨慎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协议整体性的尊重,以及维护子女利益稳定的价值取向。
当然,撤销赠与并非绝对禁止。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一般赠与合同存在本质区别。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相互关联,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若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将导致离婚协议目的落空,甚至引发恶意利用赠与权损害配偶或子女利益的行为。因此,法律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持严格限制态度,强调“诚信原则”与“子女利益最大化”。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财产能否撤销,法律在保障赠与人撤销权的同时,更强调维护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与子女利益的稳定性。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您及时联系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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