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0:08:46 查看137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浙江省某女性患者于2021年投保某重疾险,2023年因突发胸痛、呼吸困难入院,确诊为“爆发性心肌炎”并进入ICU抢救。患者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心功能衰竭标准”为由拒赔。患者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赵晶晶律师提起诉讼。
条款定义不符:保险合同要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且持续90天”,而患者经治疗射血分数恢复至55%。
未满足严重程度:保险公司认为患者经短期治疗后病情好转,不符合“重大疾病”持续性损害标准。
挑战条款的医学合理性:
律师提交《中国爆发性心肌炎诊疗指南》,指出该病具有起病急、致死率高的特点,需紧急生命支持治疗。条款以射血分数作为唯一标准,忽视疾病急性期的凶险性,显失公平。
强调:患者入住ICU并使用ECMO(体外膜肺氧合)治疗,已构成重疾险保障的“重大疾病”实质。
援引“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律师主张,保险公司不得以技术性指标排除紧急救治的理赔责任。
浙江省某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
爆发性心肌炎属于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条款机械套用慢性心衰标准,违背合同目的。
患者接受ECMO治疗符合重疾险的保障范围。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条款与临床实践脱节的风险:保险公司需根据医学进展动态调整疾病定义。
司法对“重大疾病”实质的重视:法院更关注疾病对生命的威胁程度,而非单纯指标。
本案为急性重症患者争取权益提供了范例,推动行业优化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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