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1:41:11 查看7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福建省某新生儿出生后确诊为“先天性巨结肠”,家属为其投保某医疗险后,患儿接受手术治疗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家属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乔辉律师提起诉讼。
免责条款排除先天性疾病: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称家属未在投保时声明患儿存在先天性疾病风险。
质疑免责条款的合法性:
律师指出,患儿出生后确诊疾病,投保时尚未发生,家属客观上无法预知且无隐瞒故意。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无效。
提交证据: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家属解释“先天性畸形”的具体范围。
医学定义与条款的冲突:
律师引用《儿科学》权威文献,指出先天性巨结肠的发病机制复杂,可能受孕期环境因素影响,并非单纯遗传或先天原因。保险公司条款中“先天性”定义模糊,存在解释歧义。
福建省某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先天性巨结肠的成因无法完全归为“先天畸形”,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免责条款的明确性要求:保险公司需在条款中清晰界定专业术语,避免笼统表述。
投保人的知情权保护:法院倾向于从严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案为先天性畸形相关医疗险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推动保险公司优化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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