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1:41:35 查看8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天津市某男性患者于2021年投保某医疗险,2023年确诊膀胱癌并行手术治疗,申请理赔时被拒。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患者投保前曾因“膀胱炎”就诊,但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遂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患者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夏越颖律师代理诉讼。
隐瞒膀胱炎病史:健康问卷询问“是否患有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勾选“否”。
影响核保结论:保险公司称若已知膀胱炎病史,将提高保费或拒保。
区分“疾病”与“炎症”的法律界限:
律师指出,膀胱炎为常见炎症反应,患者投保前已治愈且无复发记录,不属于保险条款中需告知的“疾病”。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仅需告知确诊的慢性或重大疾病。
提交证据:患者投保前膀胱炎治疗记录显示“痊愈,无需随访”。
论证未告知内容与膀胱癌无关联:
律师邀请泌尿科专家出具意见,证明膀胱癌与既往膀胱炎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未在条款中明确炎症与癌症的医学联系。
天津市某法院认定:
膀胱炎为短期可治愈疾病,未达到需告知的标准,患者无主观隐瞒故意。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直接影响承保决定或与膀胱癌存在关联。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险保险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健康告知的合理性判断:短期可治愈的疾病无需过度告知,避免加重投保人负担。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需提供充分医学证据支持拒赔理由。
本案为泌尿系统疾病患者维权提供了参考,强调保险公司不得滥用“既往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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