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1:42:05 查看11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天津市某女性患者于2020年投保某重疾险,2023年确诊“卵巢交界性恶性肿瘤”并行手术切除。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病理报告未明确为恶性肿瘤”为由拒赔。患者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夏越颖律师提起诉讼。
病理诊断不符合同定义:保险条款规定仅保障“恶性肿瘤”,而患者病理报告显示为“交界性肿瘤”。
免责条款适用:保险公司称交界性肿瘤属于“低度恶性潜能不能按重疾理赔”范畴。
挑战条款的医学准确性:
律师提交《WHO妇科肿瘤分类标准》,指出交界性肿瘤具有潜在恶性特征,临床治疗方式与恶性肿瘤一致。保险公司条款未及时更新医学分类,存在明显滞后性。
强调:患者接受根治性手术及化疗,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
援引“合理期待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若条款存在歧义,应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解释。律师主张,患者对“重大疾病”的理解应包含危及生命且需积极治疗的疾病。
天津市某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
卵巢交界性肿瘤的治疗方式及风险与恶性肿瘤高度相似,保险公司条款未明确排除此类情况,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患者接受的治疗符合重疾险保障的实质。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险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条款与医学分类的同步性:保险公司需根据最新医学标准动态调整条款定义。
司法对患者合理期待的尊重:法院倾向于从保障目的而非文字细节判断理赔责任。
本案为妇科肿瘤患者争取权益提供了范例,警示保险公司不得机械套用病理报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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