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1:54:12 查看1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吉林省某7岁儿童因先天性智力障碍被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家属为其投保某重疾险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周岁,不符合合同约定理赔条件”为由拒赔。家属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夏越颖律师代理诉讼。
条款年龄限制: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智力障碍需在6周岁后确诊”方可理赔,患儿确诊时年龄为5岁11个月。
严格条款适用:保险公司称年龄限制系行业惯例,旨在排除先天性疾病的道德风险。
挑战条款的公平性:
律师指出,智力障碍多为先天性疾病,患儿确诊年龄与6周岁仅差1个月,条款机械设定年龄门槛显失公平。提交《儿童发育行为学指南》,证明智力障碍的诊断年龄受个体差异影响,保险公司一刀切的规定违背医学实践。
强调:保险合同未明确说明年龄限制的医学依据,涉嫌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援引“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律师主张,患儿确诊时已接近6周岁,且病情持续至投保后,应视为符合理赔条件。
吉林省某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条款设定年龄限制缺乏合理医学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
患儿病情确属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公司不得以技术性年龄差异拒赔。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险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审查:法院可否定缺乏医学支持的年龄限制条款。
先天性疾病保障的公平性:保险公司需避免以年龄门槛排除合理理赔需求。
本案为儿童智力障碍患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行业优化重疾险年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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