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1:54:34 查看12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湖南省某女性患者于2018年投保某重疾险,2020年确诊1型糖尿病后因未及时申请理赔,2023年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未出现合同约定并发症”及“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拒赔。患者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赵晶晶律师提起诉讼。
未满足并发症标准:条款要求1型糖尿病需伴视网膜病变或肾病等并发症,患者仅依赖胰岛素治疗。
诉讼时效已过:保险公司称患者确诊后2年内未申请理赔或提起诉讼,丧失胜诉权。
反驳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提供患者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其在确诊后多次通过电话、邮件协商理赔事宜,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重新计算。
提交证据:2021年患者要求保险公司补充材料的书面申请及保险公司回复函。
挑战条款的合理性:
律师指出,1型糖尿病本身即为不可逆的重大疾病,并发症是病程发展的结果,将理赔条件限定于晚期阶段违背保险保障初衷。引用《保险法》第十九条,主张该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应属无效。
湖南省某法院认定:
患者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未届满。
保险公司条款对1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设置不合理,侵害消费者权益。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险保险金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积极协商可有效延长诉讼时效,避免权益丧失。
重疾险条款的公平性:法院倾向于否定加重被保险人负担的条款。
本案为慢性病患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警示保险公司不得设置歧视性理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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