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新趋势:主观目的与税款损失的双重审查

2025/04/14 20:18:18 查看4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新趋势:主观目的与税款损失的双重审查

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解析新型认定规则:

一、司法解释核心转向

1.      限缩犯罪构成要件
明确要求同时具备:

o  主观要件: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o  客观要件: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

2.      排除非骗税型虚开
挂靠经营、代开发票等无骗税目的行为,不再一律入罪

二、实务认定关键要素

‌1、主观目的审查重点

a)       资金是否回流形成闭环

b)       交易定价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c)       是否存在真实物流、劳务交付

‌2、税款损失认定规则

a)       以侦查终结前未追回金额为准

b)       包含滞纳金但排除行政处罚金额

三、无罪辩护实务要点

通过典型案例可知以下情形可能脱罪:

1)       挂靠经营中开票方与实际经营者一致

2)       未抵扣税款且主动补缴全部税款

3)       交易价格未偏离市场价格30%以上

四、警示

税务机关已建立"三流比对"智能监控系统,重点核查:

1)       同一IP地址多户企业开票;

2)       服务类发票占比突增超过营收50%

3)       开票品目与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不符。

企业应建立专项税务合规体系,在交易模式创新时提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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