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2025/04/14 20:18:45 查看7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的高发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共同犯罪情形。

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解析共同犯罪的认定要点:

一、共同犯罪认定核心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需同时具备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两个要件。在虚开增值税案件中具体表现为:

1、主观通谋各参与人明知虚开行为违法,仍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达成合意。如某财务主管在老板授意下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即构成共同故意。

2、分工协作存在虚开、介绍、走账等环节分工。如李某为赚取介绍费,将具有开票资质的A公司与受票方B公司牵线对接,即构成共同行为。

二、典型情形认定标准

‌‌情形一:企业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人员虚开

某纺织公司案中,法人代表王某指使会计张某制作虚假出库单,对外虚开800万元发票。法院认定王某为主犯,张某为从犯,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情形二:中间人撮合虚开交易

某贸易案中,黄某撮合6家企业虚开发票,收取票面金额3%的居间费。尽管未直接开具发票,仍被认定构成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情形三:关联企业协同虚开
某集团设立三家空壳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循环开票,涉案金额1.2亿元。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7人均被追责,其中主犯获刑十二年。

三、罪与非罪关键界限

1.      善意取得不构罪:受票方确因真实交易取得发票,且不知发票系虚开的,不构成共犯。

2.      过失行为不构罪: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忽未发现材料造假,但无主观故意的,不构成犯罪。

实务风险提示

1.     谨慎对待"税务筹划",避免出借公司资质

2.     拒绝配合制作虚假物流单据、资金流水

3.     业务留痕需完整,异常交易及时报备

4.      发现涉税违法线索,应立即终止合作并举报

建议企业在经营中建立税务合规审查机制,遇可疑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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