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20:20:17 查看4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当事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如何证明其没有虚开发票的意图?
一、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05条司法解释,认定虚开发票故意需同时具备:
1. 认知要件:明知交易不真实或开具金额不符
2. 意志要件:积极追求或放任税款损失后果
司法机关通过"四流合一"(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完整性进行推定
二、主观故意认定三大难点
1. 交易真实性核查
• 合同要素缺失(如无交货时间、质量标准)
• 资金回流证据(特别是三日内的原路返回)
• 物流单据与开票时间不匹配
2. 认知能力推定
• 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会计、税务师等)
• 行业交易惯例对比(如大宗商品付款周期)
• 企业实际经营规模与开票量的匹配度
3. 辩解理由排除
• "挂靠经营"需提供书面协议及管理费凭证
• "代垫款项"需有清晰资金划转记录
• "业务分包"应具备完整的项目流转单据
三、无主观故意抗辩要点
1. 客观证据链构建
• 真实货物交割的仓储记录(需有第三方签章)
• 完整的服务过程文件(如施工日志、监理报告)
• 与开票金额匹配的银行流水(杜绝现金交易)
• 上下游企业间历史交易凭证(证明交易持续性)
2. 主观认知抗辩
• 新入职人员对业务流程不熟悉证明
• 税务机关既往核定征收记录
• 行业特殊交易模式说明(如农产品收购)
• 受欺诈参与的报警记录(需案发前申报)
四、特殊情形抗辩策略
1. 被欺骗型交易
• 提供虚假的供应商资质文件
• 出示伪造的检测报告等材料
• 交易相对方已被刑事立案证明
2. 工作疏忽情形
• 增值税申报系统操作失误截屏
• 内部审批流程的缺失证明
• 与开票无关岗位的职责说明书
3. 挂靠经营争议
• 挂靠管理费收取凭证
• 项目现场管理记录
• 工程款收支专用账户证明
四、实务建议
1. 证据保全三要素
• 交易磋商阶段保留微信沟通记录
• 资金支付坚持使用公户转账
• 物流单据要求承运方签字盖章
2. 风险防范措施
• 建立供应商"三证"(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经营场所)核查制度
• 设置发票与合同双向比对审查流程
• 定期开展"四流合一"专项审计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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