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5 09:17:17 查看44次 来源: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真实案例
2017年3月,在美国留学的熬夜与家住广东的那吒(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熬夜因创业缺钱,向那吒心多次借款,那吒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熬夜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
相恋一年之后,那吒和熬夜分手了。
分手三个月后,那吒打电话要求熬夜还钱,熬夜嘴上承诺说会把钱还给那吒,但是却一直没有归还。无奈之下,那吒于2018年10月将熬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熬夜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熬夜承认自己收到了那吒转的38万多元,但是他认为,这些钱都是那吒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
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熬夜归还那吒33万元的借款本金。接下来法律发言人结合此案就情侣间微信红包转账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解答:
微信红包转账涉及的法律知识
1、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为什么要特别提到这一点呢?因为还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对情侣吵架,女方一气之下把两人攒的四千多元“买房钱”进行了公益捐赠来祭奠逝去的爱情......但是诚如小说里所写的那样,没过几天这两人又复合了,这时候女方想把捐出去的钱要回来...... 当时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还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2、借款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属于借款?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如果一方主张红包或转账构成借款合同的,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来证明。
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法律提醒
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如520、1314)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而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的钱”,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法律小结:恋爱期间包含“520、1314、5200、13.14、131.4、1314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分手后法院大概率不支持要回来;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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