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男朋友恋爱三年了,他很舍得给我花钱,总共转给我10万块钱,分手的时候需要都返还吗?”律师解答

2025/04/16 09:19:14 查看54次 来源: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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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和我男朋友在一起三年了,其间他一直很舍得给我花钱,但我们还是分手了,恋爱期间他给我转了差不多10万块钱,有的是5200元之类的,但有的可能就是10000元这样的,请问我们分手之后,这些转账是否需要退还?

A1:

对于没有彰显特殊含义的大额转账,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或者是金额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限度、数额较大的话,对方可以要求返还。


首先,对于“5200”这种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属于对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转账属于借款的话,对方依然可以要求你返还,相关的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借条等等。除此之外,恋爱期间双方的日常消费、密集、琐碎的小额转账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其次,对于没有特殊含义的大额转账。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借款的话,则你需要偿还。如果大额转账仅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但对方主张要求返还的话,人民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转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分手的原因等事实,来认定上述转账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如果被认定该转账具有彩礼性质,则属于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在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对方一般可以要求你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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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在某猫咖店撸猫的时候,不慎被店内的一只猫抓伤。之后我前往医院接受了疫苗接种和相关治疗,但我觉得我在猫咖店消费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店家负责,所以向店家提出了索赔要求,可店家却以“猫咪不可控,抓伤请自负”的免责声明为由拒绝了我的索赔,所以责任到底在谁?

A2:
猫咖店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猫咖店属于经营性场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猫咖店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顾客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猫咖店饲养的猫咪造成顾客损害的,猫咖店作为猫咪的饲养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关于猫咖店的免责声明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猫咖店展示的“猫咪不可控,抓伤请自负”的免责声明,直接排除了猫咖店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该声明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猫咖店从事宠物的对外营业,应当控制和消除猫咪的危险性,而不能仅用免责声明免除自己的义务。因此,该免责声明应当无效。


最后,建议你先与猫咖店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医疗和疫苗票据、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去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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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在几个月前的时候,给孩子在机构报了七千块的画画兴趣班。上了两三个月,但是中途孩子生病,请了一个月的假没去,之后也不打算去了,想让机构给我把剩下的费用给退了,但机构老师跟我说现在换老板了,不能退。现在只有我这边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这种情况怎么办啊?
A3:
你可以与培训机构协商退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你也可以起诉对方要求退款,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虽然培训机构更换了老板,但是你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依然有效。如果你当时直接将学费交给了培训机构,那么你与培训机构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换老板不影响该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你当时将学费交给了原老板,你与原老板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若新老板接手培训机构后,也承接了原老板的服务合同,则应由新老板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其次,如果是因为学员自身原因不想继续学了,也可以要求培训机构退费,但学员要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上兴趣班这种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属于非金钱的债务,并且债务标的属于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合同。因此,学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学员要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院裁判来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建议你先与培训机构协商退款,必要时可以求助于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居中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支付凭证、课程表、视频、照片等等,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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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的奶奶上周在逛商场,路过水产区的时候不慎滑倒摔伤住院了。据奶奶回忆,她当时正常行走,地面上有许多积水才不小心滑倒。这个情况我能找商场索要赔偿吗?

A4:

你可以找商场索要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由于水产区是顾客活动区域,应当保持地面的干燥,而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相关职责,造成你奶奶踩到积水滑倒摔伤,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你奶奶可以向商场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奶奶受伤后构成残疾的,商场还应当根据伤残鉴定意见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同时,在面对此类问题时,会有责任承担比例的划分。现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责任划分比例问题,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予以划分。

最后,建议你们先与商场协商解决问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超市公共视频、照片、证人证言、医疗票据等等,去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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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和前夫一年前离婚了,孩子归他,我按期给抚养费,上个月他突然拿着一笔账单来找我,要求我承担一半,说这是孩子的日常开销,但是里面很多内容都不是必需的,我对那笔账单有疑惑,我该怎么办?

A5:
如果账单里是孩子的日常医疗、教育和生活等必需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孩子可要求增加抚养费。但账单里的非必需花销,你也无需与前夫分摊。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因此,前夫所拿的账单中关于子女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这些必需费用,属于相对合理的主张。但是,你已经按期支付了抚养费,履行了自己的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无需再额外与其分担。只有当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或者子女患病、上学等正当理由时,子女才可以要求增加原抚养费标准。


其次,如果前夫所拿的账单中具有除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外的非必需项目,比如外出旅游、上贵族学校等等,这些属于前夫自己作出的高付费决定,应当由前夫自己承担,你不必再就这些非必需项目与其分摊花销。


最后,建议你与前夫就账单内容是否必要予以核对,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可以让男方起诉你,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实际需求的情况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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