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6 16:18:32 查看56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出具了欠费证明,但到期该欠费仍未支付。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委员会承担付款责任?
今日案例
2021年3月2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
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物业公司便依约为该小区提供包括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在内的各项物业服务,并且一直持续服务至2022年6月30日。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及小区实际情况的变化,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2年7月1日解除了该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解除后,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对该小区的物业费进行了核算,确认未付清的物业费共计5万元。
对此,业委会于2022年9月18日向物业公司出具了一份欠费证明,其中载明:“经结算,2021年3月21日至2022年6月30日,某小区尚欠物业费5万元,将分两次付清,2022年9月18日支付3万元,2022年12月31日支付2万元。业主未交纳的物业费,业委会帮助收齐,拒不交纳的,由物业公司起诉业主。”
当日,业委会便将小区业主已交纳的3万元物业费转付给物业公司。
然而,剩余的2万元物业费,由于部分欠费的业主未将其交给业委会,导致业委会未能如期将该笔款项转付给物业公司。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支付余下的2万元物业费。
而业委会则认为,欠费证明虽然是业委会出具的,但实际拖欠物业费的是该小区的业主,而不是业委会。
案例分析
本案中,物业公司诉讼请求能否获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尽管物业费欠费证明是由业委会出具的,但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欠费证明中“业主未交纳的物业费,业委会帮助收齐,拒不交纳的,由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约定,能够明确实际欠款人为该小区的欠费业主。
基于此,针对剩余未付清的2万元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起诉欠费业主,并可以同时向业委会寻求协助。然而,物业公司却直接要求业委会支付欠付的物业费,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起诉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物业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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